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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2: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消秘字第110006619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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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災害之防救,依災害防救法第八
  條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置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核定本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本市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本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二人,分別由市長、副市長兼任;委
    員至少三十人,由本府秘書長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兼任。
四、本會報每年定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人召集
    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本市各區公所、公共事業、軍事機關(構
    )、相關機關(構)代表或專家等列席。
五、本會報幕僚作業,由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
六、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