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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09: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電話應答品質考核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50019499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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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塑造專業親切形象,精進所屬
  人員電話服務品質,提升為民服務聲譽,特訂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考核對象為本局各科、室、中心及各大隊同仁。
三、實施方式如下:
  (一)由秘書室及各大隊業務承辦人組成考核小組,每月不定期透過警
    用電話或自動電話,向受考核單位洽詢或申請辦理業務,進行電
    話應答品質考核。
   (二)各大隊業務承辦人應於次月五日前將考核結果送秘書室彙整。
   (三)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本局電話應答品質考核之成績,
    公布於本局內部入口網站內。
   (四)秘書室及各大隊業務承辦人每月考核十個單位或十人次,受考核
    單位如發現受考核人員缺失並受劣蹟處分時,該單位列為下月優
    先複測對象。
四、考核項目及配分依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電話應答品質考核紀錄表(以下
  簡稱考核紀錄表)辦理。
五、成績計算如下:
   (一)依照考核紀錄表各項考核指標得分之總和為總計。
   (二)同一通考核電話如有不同受考核者,各受考核人員成績分別計算
    。
六、本府及本局電話應答品質考核之獎懲如下:
  (一)成績未達八十分者,受考核人員劣蹟註記五次或書面警告;未達
    六十分或連續三個月未達八十分者,受考核人員申誡一次,主管
    劣蹟註記三次或口頭警告。
  (二)成績達九十五分者,受考核人員優蹟註記三次。
   (三)成績達一百分者,受考核人員嘉獎一次,主管優蹟註記五次。
七、於本府每月電話應答品質考核成績公布次日起,凡成績低於該月本府
  整體平均成績者,須擇定一日至秘書室實施總機實習訓練一小時,經
  再次受考核,成績仍低於本府整體平均成績者,於成績公告次日起,
  擇定一日至秘書室實施總機實習訓練二小時,以此類推。

八、本局辦理電話應答品質考核業務辛勞得力者,由秘書室每半年專案簽
  報敘奬嘉獎一次。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