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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立優質刑事警察陣容,端正刑事警察風紀,型塑刑事警察優質形
象,特訂定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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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規定實施對象為本局各刑事單位編制內之警務員、分隊長、偵
查員、小隊長及偵查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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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刑事警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任刑事警察職務:
(一)文書作業:
1、因承辦公文積壓延誤受記一大過以上懲處者。
2、因公文延誤影響民眾權益重大者,經查證屬實者。
(二)品德操守:
1、經列為違紀傾向、關懷輔導或教育輔導人員,而再因品操遭
受申誡或因工作受記過以上之懲處者。
2、非因公發生違法案件,經移送法辦者。
3、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受休職、降級、減俸、記過之懲
戒處分者。
4、參與賭博財物,經依「警察人員參與賭博財物處分原則」懲
處者。
5、酒後駕車,經查證屬實者。
6、經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六條各款之規定受記一大過懲處者
。
7、暴行犯上或不服從上級長官命令,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
。
8、藉職務上之便利或對轄區之主管業務利益與商民私相借貸,
或為互相之約定或享受其他不正當利益者,經查證屬實者。
(三)生活交往:
1、非因公涉足不妥當場所,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警譽,經查證
屬實者。
2、發生不正常感情交往,經依「警察人員與人發生不正常感情
交往處理原則」懲處者。
3、違反「警察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規定事項」,經查
證屬實且情節重大者。
4、參與投資或經營不當行業或事業,經查證屬實者。
5、匿名或黑函濫行控訴,經查證屬實者。
6、與黑道組織、不良幫派分子交往過密,影響職務,經查證屬
實者。
(四)勤務紀律:
1、未依規定服勤曠職達一日以上者。
2、勤務不正常,於六個月內遭行政懲處三次以上者。
3、違反「警察機關強化勤業務紀律實施要點」規定,而遭記過
二次以上之懲處者。
4、勤務中酗酒滋事,經查證屬實者。
(五)其他:
違反警察風紀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顯不適任刑事警察工作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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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考核人如有第三點所列之具體事實,由單位主管即時將其具體事實
填註於專案考核表(如附件),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報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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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考核不適任刑事警察職務者,應調整為非刑事警察職務,且二年內
不得回任刑事警察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