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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3: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值勤人員獎勵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消秘字第1040271691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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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獎勵進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本府所屬
  各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及各機關緊急應變小組值勤人員,特訂定本基
  準。

二、進駐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值勤人員得依下列基準敘獎:
  (一)開設時間達三十六小時以上,依次辦理敘獎:
      1、值勤時數達二十小時未達三十三小時,嘉獎一次。
      2、值勤時數達三十三小時未達四十六小時,嘉獎二次。
      3、值勤時數達四十六小時以上,記功一次。
  (二)單次開設時間未達三十六小時,以年度累計時數辦理敘獎:
      1、值勤時數累計達二十八小時未達四十一小時,嘉獎一次。
      2、值勤時數累計達四十一小時未達五十四小時,嘉獎二次。
      3、值勤時數累計達五十四小時以上,記功一次。

三、本府所屬各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值勤人員、本府各機關緊急應變小組
  值勤人員、本府各機關進駐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值勤人員及復興區公
  所災害應變中心值勤人員得依前點基準辦理。

四、其他重大或特殊災害之防救災相關人員,得依災害程度專案核予獎勵
  。

五、業務承辦單位及各防救災相關單位人員,得依個案具體事蹟報請敘獎
  。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