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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9: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青年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青公字第1120329945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青年事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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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青年公共參與及溝通機制,培養
  青年人才,促進社會發展,提升本府政策之創新性及可行性,特設桃
  園市政府青年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青年政策建言平台,蒐集並了解青年意見。
    (二)建立多元管道培力人才,增進青年公共參與能力。
    (三)研析青年關心議題並提出政策及建議。
    (四)推動各項青年發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五十一人至五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青年事務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
    人員聘任或遴聘之:
    (一)孰悉青年事務領域之學者專家或青年代表八人,由本府各機關推
        薦後聘任。
    (二)具公共參與熱誠,關心桃園在地議題,就讀、就業或設籍於桃園
        市境內於專業領域具影響力,且年齡為十六歲至四十歲之在學學
        生或社會青年遴選聘任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為促進桃園青年發展多
    元性,前項委員應至少具原住民族一人、新住民(含新住民第二代)
    一人、高中職生二人及大專院校生三人。
  委員聘期一年。聘期內委員得隨召集人異動改聘之;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之。改聘或補行遴聘之委員,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及第前項委員遴選規定,由本府青年事務局定之。
四、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副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同數時由主席定之。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委員不克出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
    會議三日前通知本府青年事務局,完成請假手續。無正當理由或未依
    規定請假而缺席超過二次者,得經提報本會會議確認後,由本府解聘
    之。
    委員於聘期內有損害本會聲譽之情事者,亦得經前項程序解聘之。
六、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學者專家或各民間團體代表列
  席說明或提供意見。
  本會關於具體政策及建議之決議,得以本府名義送本府相關業務主管
  機關參採。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府青年事務局辦理。

七、本會得以議題分組方式,不定期舉行小組會議,研商具體政策及建議
  。
  前項小組會議置組長一人,由召集人或授權人員指派委員擔任之。
  本會授權之小組決定事項,經本會會議審議通過後,其效力與本會之
  決議相同。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青年事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