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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2: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公共參與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青公字第1060037176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青年事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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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青年公共參與能力,提供多元公
    共參與機會,並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青年,指十五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三、依法立案之各級人民團體、財團法人或學校,凡能培育或運用青年人
  力於本市辦理青年公共參與人才培力、推動青年參與公共事務及倡導
  青年公共參與相關議題活動,均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四、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之二十日前檢附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送達
  本府提出申請,每年受理時間至當年度十一月底截止。
五、補助原則如下:
  (一)申請活動視青年參與人數、參與性質、參與內容、參與地區及參
    與時間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二)依法設立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含總工會、職業工會)
    、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
    )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不受前款規定之額度限制。申請活動視青年參與人數、參與性質
    、參與內容、參與地區及參與時間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最高
    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三)每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原則。
  (四)申請單位自籌款須占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二案為原則。
  (六)弱勢青年、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青年、新住民青年及新住民二
    代青年參與比例較高之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簽奉核准者,得衡
    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不受第一款至第四款補助原則之限制。
  (七)補助經費編列項目單價,依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表(如附件二)。
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本府核定補助前已辦竣活動。
  (二)活動地點為本市以外地區。
  (三)同一申請單位申請超過二案。
  (四)活動未呈現具體公共參與內容或執行方式。
  (五)同一活動已獲得本府其他專案經費補助。
七、申請案件經本府審查通過者,發給核定函;經本府審查有修正計畫之
  必要者,於申請單位配合修正後,予以核定。
八、計畫經核定後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變更。符合變更情形者,應
  於活動執行七日前將變更計畫函報本府,並經核准始得變更。
九、配合事項如下:
  (一)接受本府補助案件之各項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於適當
    位置標明「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指導」字樣。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三)本府得視需要邀請受補助者參與成果發表或簡報,以利經驗交流
    及分享。
  (四)經本府核定補助經費之方案計畫,得作為本府推動相關業務之參
    考運用依據。
十、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
    內檢附下列表件,辦理經費撥付及結案核銷。十二月份辦理之活
    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完成核銷:
      1、本府核定函影本。
      2、領據正本。
      3、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
      4、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5、經費總支出明細表。
      6、成果概況表(含青年簽到表或參與名冊)。
      7、原始支出憑證,並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二)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
    資總額扣繳稅額及實領淨額,並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
    所得稅扣繳。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
    回。
  (四)受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受補助單位即應全部繳回。
十一、督導及考核如下:
   (一)本府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必要時得派員了解實際執行情形、青
     年參與比例、活動效益及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二)查核結果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參據,如發現受補助單位執行成
     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申請補助資料不
     實或有造假等情事,受補助單位即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
     並由本府依其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本府審核
     結果予以剔除時,受補助單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
     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
     回本府。
   (四)活動計畫使用本府名義,而有不當行為者,二年內不受理其申
     請補助。
   (五)受補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活動,
     違反者應繳回補助,嗣後本府不再受理其補助申請。
   (六)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本府將追究相關法律責
     任。
   (七)同一活動企劃案,如已獲得本府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行
     申請本案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府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
     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府提出其他
     補助申請案件。

十二、補助案件依收件順序審核,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