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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0: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案件追蹤管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40078907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法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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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追蹤管制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市
   復興區公所就本府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並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
  為處分案件辦理之時效及品質,以保障人民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並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之案件
  ,原行政處分機關應於指定之期間內為適法之處分或處理。屆期未辦
  結者,得簽報機關首長准予延長一次,並以二個月為限。
三、前點應為處分或處理之期間,依下列方式起算之:
  (一)本府訴願決定書達到原行政處分機關之次日起算。
  (二)原訴願人另行補提資料者,自補提資料之次日起算。
  (三)訴願決定部分撤銷、部分駁回或不受理之案件,駁回或不受理部
    分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調卷者,自原卷送還原行政處分機關之次日起算。
  (四)非因過失致遲誤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次日起算。

四、本府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並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之案件
  ,原行政處分機關應於辦結後二十日內,按附表格式填報處理情形,
  連同相關資料送本府,憑以解除追蹤。
五、前點相關管制資料作為本府訴願業務報告分析檢討之依據。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