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2: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040068065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法務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訴願案件,特設置訴願審議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法務局局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本府高級職員。
    (二)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及專家。
    前項第二款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三、本會聘任委員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委員出缺補聘時,其繼任人
  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得視人民提起訴願案件之情況隨時召開審議會。
五、訴願決定書以本府名義行之,除由市長署名蓋印外,並應列入本會主
  任委員及參與決定之委員姓名,委員有不同意見者,並得載明其意見
  。
六、本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本府法務局人員兼辦,行政業務由本府法務局辦
  理。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