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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0: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推行體育有功人員及團體表揚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體全字第110005588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體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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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本市體育活動之發展,並表揚本
  市推行體育有功人員及團體,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獎項及受推薦者之資格如下:
  (一)傑出運動選手獎:受推薦人須自受理推薦之日起已設籍本市滿一
    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八名或亞洲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2、參加國際綜合賽會、國際各單項運動總會或亞洲各單項運動
            總會辦理之正式競賽,獲得前三名。
         3、代表本市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全國性運動賽會,運動
            精神或比賽成績足為本市運動選手表率。
         4、其他傑出運動事蹟足供表揚。
  (二)優秀運動教練獎:有實際培訓、指導團隊或個人,並其所培訓或
        指導之選手符合前款規定者之教練。
  (三)績優團體及人員獎:本市團體或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長期培訓本市運動選手著有績效。
         2、推展本市運動風氣著有績效。
         3、推展本市體育事務成效卓著。
         4、推展本市體育教育或體育學術研究成績卓著。
  (四)運動推手獎:團體或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贊助本市運動推展,年度贊助經費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或
            贊助物資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其同時贊助經費及物資,
            贊助物資總額得減半併計贊助經費核算。
         2、營運本市各項運動場館成效卓著。
         3、對本市運動推展具有特殊貢獻。
  (五)終身成就獎:長期對本市運動推展貢獻卓著者且未曾獲得本獎項
        表揚。
三、符合前點規定資格者,應由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本市復興區公所、公
    營事業機構、體育總會及各單項委員會與各區體育會推薦之。
  前項推薦須於當年度推薦簡章受理期限前送達本府體育局(以下簡稱
  體育局),逾期不予受理;因特殊情形未於期限內送達,經評選小組
  決議受理者,不在此限。
四、評選方式:
  (一)初審:由體育局就所送資料進行初核,並選出符合資格條件者,
    進行複審。
  (二)複審:邀請本府人員、專家學者及本市體育總會代表組成七至十
    三人評選小組進行評選事宜,評選小組中任一性別人數應占小組
    人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並依評選結果簽核表揚。
  本表揚以最近三年內未獲該項目表揚者為優先,每年表揚總額以三十
  件為原則,各表揚獎項之數量,由評選小組依當年度報名或推薦人數
  及項目審核、確立;如無符合資格者,該獎項從缺。
五、經評選核定為推行體育有功人員或團體者,由體育局通知接受表揚,
  如經評選未獲表揚者,得由原推薦單位逕予表揚。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