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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3: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參加全民運動會績優選手教練及組隊單位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體全字第111009848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體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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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參加全民運動會之績優選手
  、教練及組隊單位,特定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全民運動會,指競賽種類非亞奧運競技類項目之全民性競
  賽。
三、選手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指一面獎牌由一人單獨取得者。
      1、第一名:新臺幣十五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4、第四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第二類:指一面獎牌由二人以上合作取得者。
      1、第一名:新臺幣十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四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二萬元。
      4、第四名:新臺幣一萬元。
四、教練獎勵金規定如下:
  (一)教練類別及資格:
      1、教練分為基層教練(啟蒙教練)、階段教練及帶隊教練。
      2、帶隊教練應為實際指導該年度獲獎選手之指導教練。
  (二)核發原則:
      1、依大會頒訂之各類競賽技術手冊規定,選拔完成之全民運動
            會出賽名單,由組隊單位召開教練會議,建立該年度之教練
            名冊並研訂教練獎勵金分配比例,於全民運動會一個月前,
            檢附會議紀錄及教練名冊送本府,據以核發。
      2、選手採自發性訓練且無認證之教練時,教練獎勵金則由組隊
            單位依該年度參加全民運動會之帶隊教練為獎勵對象,並以
            應發放之獎勵金額五分之一作為獎勵。
  (三)教練獎勵金,依其指導選手得獎名次(含第一類及第二類)核發
    ;其基準如下:
      1、第一名:新臺幣六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三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二萬元。
五、組隊(培訓)單位獎勵金核發基準及用途規定如下:
  (一)依所屬選手得獎名次(含第一類及第二類)核發;其基準如下:
      1、第一名:新臺幣十二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二)前項獎勵金累計總額以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為限,由組隊(培訓)
    單位掣據具領,限用於會務推展及選手培訓。
六、蟬聯金牌獎勵金,第一類選手核發新臺幣六萬元;第二類選手核發新
    臺幣三萬元,得獎者須於競賽結束後一週內,檢附選手前一屆之獎狀
    向本府提出申請,由各得獎之選手具領。
    前項稱蟬聯者,第一類選手為連續二屆全民運動會之同一比賽項目由
    同一人獲得金牌;以重量或量級區分之比賽項目,為連續二屆全民運
  動會同組別及同種項目內不分級別由同一人獲得金牌。第二類選手為
  連續兩屆全民運動會之同一比賽項目獲得金牌。
七、本要點獎勵之項目,以該年度全民運動會競賽規程所列競賽種類為準
  。
八、本要點獎勵金發給之依據,以該年度全民運動會頒給之獎狀為準。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