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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1: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參加全民運動會奪金項目培訓經費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體競字第1050134544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體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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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市學校、體育及運動團體建立
  優秀運動人才培訓機制,透過計畫性之整體訓練,使具潛能之優秀選
  手得持續訓練,增進技能及經驗,提昇與強化本市選手參加全民運動
  會之競技實力及運動水準,以締造優異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協助本府組隊之本市學校、體育會各單項委員
  會或合法立案之體育團體。
三、本要點補助之培訓對象,以設籍本市,並代表本市參加全民運動會、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各競賽種類之優秀或具潛
  力選手為限。
四、本要點採計及補助之競賽種類,以最近一次舉辦完畢之全民運動會競
  賽規程所定競賽種類為限。
五、本要點之補助金額,以選手於全民運動會各競賽種類獲得之金牌計算
  ,其內容及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巧固球、滑輪曲棍球、沙灘手球、輕艇水球、慢速壘球
    、躲避球及合球等各種球類團體競賽,每獲得金牌一面,補助新
    臺幣二十萬元。
  (二)第二類:第一類以外之競賽種類,每獲得金牌一面,補助新臺幣
    十萬元。
  (三)前二款之補助金額,採男女分組,並依各競賽種類及項目分別累
    計計算。
六、前點選手獲得金牌成績,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全民運動會開始採計
  ;其得申請補助之期間,以選手獲得金牌之次年度起二年內為限。
七、申請本要點補助者,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向本
  府體育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競賽成績證明正本或獎狀影本;檢附獎狀影本者,應附註核與正
    本相符及簽章。
  (三)年度奪金培訓計畫;其中應包括團隊基本資料、訓練內容、訓練
    場地、訓練概況及競賽情況等內容。
  (四)培訓選手名冊。
  (五)奪金選手資料表。
  (六)國外參賽或國外移地訓練計畫;其中應包括核准國外參賽或國外
    移地訓練函文、人員名冊、經費概算表及行程表等內容。
  (七)其他審查所需文件及資料。
八、受補助者對本府核定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並
  應依下列規定支用:
  (一)補助經費之支用項目,以選手營養費、教練鐘點或指導費、消耗
    性訓練器材與裝備費、比賽服裝費、訓練場地租借費、茶水費、
    全國性參賽旅(運)費、國內移地訓練費、國外參賽或國外移地
    訓練之機票費及膳宿費等費用為主。
  (二)選手營養費應檢據核實報支,不得以造冊方式發放予選手。
  (三)教練鐘點或指導費,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四)消耗性訓練器材與裝備費,其每件單價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
  (五)全國性參賽旅(運)費及國內移地訓練費,應依桃園市政府各機
    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核實報支。
  (六)國外參賽或國外移地訓練者,其機票費應檢附航空公司或旅行社
    開立之發票及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其膳宿費應檢據核實報支。
  (七)支用經費時,應索取發票或正式收據,其抬頭應為該受補助者名
    稱,以辦理核銷。
  (八)涉及採購事項時,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受補助者應於本府核定補助之當年度完成培訓工作,並於該年度十月
  底前,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送本府體育局辦理核銷及核撥補助款:
  (一)領據。
  (二)支出憑證簿。
  (三)經費概算及收支結算表。
  (四)原始支出憑證。
  (五)核定補助函文影本。
  (六)國(內)外培訓成果報告書二份;其中應包括培訓照片及燒錄光
    碟一份。
  前項第四款原始支出憑證非使用我國文字者,應擇要譯註為我國文字
  ;非以新臺幣為計價貨幣單位者,並應註明該貨幣換算新臺幣之匯率
  ,換算匯率以其出國前一日之臺灣銀行牌告匯率為準。
十、受補助者應設立專案小組,輔導其培訓團隊依核定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填寫訓練紀錄及建置各項培訓資料,以供本府進行績效查核。
十一、受補助者之年度奪金培訓計畫內容,有修正或變更之必要時,應以
   函文載明原因及理由,並檢附修正後之計畫及相關資料,報請本府
   備查後,始得為之。
十二、本府得隨時派員訪視受補助者,瞭解其培訓團隊之辦理情形及績效
   ,受補助者應配合訪視提供詳細資料,並作說明。
十三、受補助者對培訓團隊之辦理情形及績效,應列為其次年度申請補助
   案件之審核項目及依據。
   未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訓練工作,或執行效益不佳且未配合訪視及
   輔導者,次年度得不予補助。
十四、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廢止或撤銷原核
   定補助;涉及犯罪嫌疑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一)不符或違反本要點規定。
   (二)未依核定計畫執行培訓。
   (三)經費支用未依核定補助用途或違反法令規定。
   (四)提供虛偽、不實資料,或隱匿、拒絕提供審查、核銷所需文件
     及資料。
   (五)以詐欺、脅迫、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或取得補助。
   經本府廢止或撤銷原核定補助者,應以書面命其限期繳還溢領之補
   助金額;逾期未繳還者,移送強制執行。
十五、受補助者於辦理補助經費結報時,其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
   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時,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
   )助金額。
十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體育局定之。
十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體育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