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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桃園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有效管理行政大樓禮堂、視
聽中心(以下簡稱本場所)並提供本公所及公務部門從事集會或其他
正當藝文休閒育樂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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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場所之場地設施管理單位為本公所秘書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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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場地優先提供本公所轄屬各單位主(承)辦集會、活動等使用。惟
仍須履行借用場地回復原狀及各項既有設備遭受損壞之賠償責任。
市府各機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以公文申請登記,奉核准後始
得使用:
(一)政府機關學校之公務性活動(含集會、研習等)。
(二)其他經本公所專案核准之集會、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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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場地借用時間以上班時間公務使用為限,但專案奉准之活動不在此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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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場地申請使用手續如下:
(一)本公所各課室使用本場地應於使用日前於工作管理平台線上登錄
「場地使用管理系統」借用。
(二)非公所課室之公務部門應於使用十四日前函文送交本公所同意;
經核准者以公文回覆為主。
(三)本公所轄區內光興里辦公處申請使用本場地,得經核准後同意借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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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公所不予核准使用場地: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社會善良風俗、社會公益者。
(二)有污染場地或損害建築、設備或其他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不符者。
(四)將場地轉借(或租讓)他人使用者。
(五)曾於一年內使用本場地而有違規或不良紀錄者(其情節重大者不
限一年)。
(六)婚喪喜慶宴會、宗教佈道法會、私辦政見發表會或以營利為目的
之活動者。
(七)其他不法行為或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
經核准借用者,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本公所有權立即制止或停止其
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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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人之自有器材物品,應於使用完畢後隨即搬離,不得藉故拖延,
如經本公所通知仍留置不移,則視同廢棄物處理,使用人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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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場地使用完畢,使用人應即回復原狀並會同本公所人員檢視設施器材
等,如有損壞,使用人應於期限內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由本所秘書
室回復之,所需費用,由本公所檢據向該單位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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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使用人租借本場地應善盡保管人之責任並愛惜使用,並先行測試各項
設備,依以下規定使用:
(一)禁止吸菸、嚼檳榔、嚼口香糖及攜入食物(飲用水除外)、寵物
或其他經認定有損及內部設施之物品。
(二)非經本公所同意不得擅自接電、改變電源線路或擅用電器設備,
並不得於牆壁及地板釘掛物品或以雙面膠、漿糊、膠水(紙)、
鐵釘、圖釘等物品佈置場地。
(三)、借用本禮堂,不得於舞台上架設TRUSS架。
使用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經本公所制止無效,不再出借場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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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場地使用期間之人員識別、接待、布置、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
秩序及公共意外責任險等,由使用人自行負責;使用人應要求參加活
動人員衣著整齊,切勿穿著背心、拖鞋等及遵守本公所有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