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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3: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環海永字第1130084600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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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特依桃園市一般廢棄物清
  除處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置桃園市一般廢
  棄物清除處理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
  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指派;其餘委員由主任委
  員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及學者擔任。專家及學者至少一人。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有關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
  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或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海岸及資源巡工程處主辦業務科科長兼
    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綜理會務,並得聘僱執行業務所需人員若干人
    ;必要時亦得聘用
顧問、專業及技術人員若干人。

六、本會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並得於必要時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七、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會議,專家及學者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由機關代表
  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
  表決。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