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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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桃園市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展延期限許可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環事字第 1060265593 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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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桃園市政府為辦理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展延期限之審查與核准,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
三、許可證之展延期限以五年為原則,並以申請前三年之評鑑等級為參考
基準,依附表規定酌減展延期限。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