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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為配合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赴大陸地
區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所屬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建立事前瞭解
、事中聯繫及事後意見反映、追蹤檢討之內部管理機制,特訂定本作
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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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規範適用於本所所內各課室局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之員工(含正
式職員、技工、工友、駐衛警、約(聘)僱人員、雇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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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員工申請赴大陸地區,應於七日前據實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表
一),並檢附與從事活動相關之旅行業旅遊行程表、親屬關係證明或
說明書、交流活動計劃書或邀請函等文件,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情
事,如有急迫情形者,不受應於七日前申請之限制。
本所對申請人填具之申請表或相關文件認有不明確或疑義時,得請當
事人提供相關資料或為必要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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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辦理員工赴大陸地區案件,應審酌下列情事,並依具體情形為適
當預防及處理:
(一)申請有無填寫不完整、應補充說明或未核實填寫隱匿情事。
(二)依疾病管制局公布之疫情資訊,大陸地區有無重大疫病傳出或擬
停留之地點為重大疫區。
(三)依兩岸當時交流情狀,有無經上級或主管機關指示暫緩赴大陸地
區交流。
(四)有無相關事證證明赴大陸地區有從事違法或失職行為之虞。
(五)申請人有無違法情事,現經機關或檢調單位調查中。
(六)現正辦理之業務,有無涉及政府重大採購工程,其同行人員或赴
陸時機不適當者。
(七)申請人赴陸停留期間與其申請赴陸事由是否合理。
(八)赴大陸地區有無從事違反對等尊嚴或矮化我方地位行為之虞。
(九)是否應大陸黨、政、軍機關(構)及其從屬之組織邀約赴大陸地
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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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所為辦理員工赴大陸地區案件,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
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隨時檢討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
範圍,並由政風室列冊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申請人列為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者,政風室應告知當事人,並提醒
申請赴大陸地區應經核轉內政部審查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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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所辦理員工赴大陸地區案件,應於統合業務、人事、政風及相關單
位意見綜合考量後,由 區長審核,區長部分報市府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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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所辦理員工赴大陸地區案件,人事室須建立赴陸人員遭遇急難、事
故之聯繫管道,依當事人遭遇問題態樣,分別聯繫財團法人海峽交流
基金會或國安單位協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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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返臺後,應於一星期內填具赴陸意見反應表(格式如附表二)
。在大陸地區遭遇特殊問題或發現可疑情事,儘速向本所反應。本所
認有必要時,得要求當事人於返臺後一個月內,提送赴大陸地區相關
活動報告及說明,並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意見、報告或說明,本所得視情形轉知市政府參考或併副知行政
院大陸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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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事室應定期統計員工赴大陸地區從事活動之類型、次數、停留期間
及異常情形,並將相關統計數據,每季彙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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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作業規範依公務員赴陸交流情狀、衍生問題隨時檢討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