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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7: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蘆竹區公所檔案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桃市蘆秘字第1050020835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蘆竹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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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蘆竹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提
  升檔案管理效能,特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公所主任秘書兼任;小組成員包括本公所
  秘書室主任、檔案管理人員,負責辦理本小組幕僚作業及執行事宜,
  檔案相關業務課室主管及承辦人員負責鑑定檔案。
三、本小組遇有下列情形,應由召集人召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會議:
    (一)修訂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辦理電子檔案轉置、移轉(交)或清查階段。
    (四)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五)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毀損者。
    (六)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認有必要者。
    (七)其他經召集人或本公所各課室主管認有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必要之
    事項。 
四、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有出席成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五、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小組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學者專家,列席會議指導。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