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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3: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法院或執行分署拍賣涉及優惠稅率或不課徵案件影像掃描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桃稅增字第1043250255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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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作業目的:建置法院或執行分署拍賣之影像掃描資訊服務,以替代人
  工調閱相關文件等行政流程,藉以健全資料管理並提升行政效率。

貳、適用範圍:拍賣案件繳款書查定聯、輔導函、送達證書或回執聯及其
  他相關文件等。

參、作業時間
  一、拍賣案件輔導函應於收件日起2個月內合法送達。已合法送達之
    案件應於送達後15日內將繳款書查定聯、輔導函及其送達證書或
    回執聯完成掃描。
  二、拍賣案件繳款書收執聯之送達證書或回執聯應於稅款繳庫日起2
    個月內合法送達。已合法送達之案件應於送達後15日內完成掃描
    。

肆、作業單位:總分局土地增值稅業務單位。
伍、影像掃描作業程序
  一、前置作業:核定後繳款書查定聯及郵局送回之繳款書送達證書應
    先行審核,篩選出屬合法送達者,按拍賣案件收件文號分類整理
    ,俾利辦
理掃描作業。
  二、影像掃描及匯入上傳作業:
    ()將陳核後繳款書查定聯、輔導函資料、送達證書或回執聯及
      其他文件等資料,依規定作業時間,交付掃描。

    ()掃描人員至財稅內網/稅務影像管理系統(LMG/1-掃描作
      業/103掃描文件進行掃描,登錄收件編號、申報日期、土地
      標示、原土
地所有權人IDN/BAN等資料後,點選上傳,掃描
      影像檔案即會轉入土地增值稅系統;其中收件編號以總(分
      )局接獲拍賣機關拍定通知公函之收文號。
    ()影像上傳後,掃描人員至財稅內網/稅務影像管理系統(LMG
      )/4-檢索查詢/401檢索查詢,系統別點選AVM土地增值稅系
      統、文
件類別、查調原因及收件編號等查詢鍵值,按查詢、
      調閱,核對已上傳影像資料無誤後,即可完成掃描上傳作業
      。
  三、掃描影像查詢作業:
    影像上傳完成後,查詢時至財稅內網/土地增值稅系統(AVM/1
    收件作業/114稅務影像查調(AVM114Q),輸入如收件編號、申報
    日期
、土地標示或新、舊所有權人身分證字號等查詢鍵值查詢。
陸、追蹤管制:
  一、總、分局應指定專人控管拍賣土地案件資料簿,對於拍賣案件繳
    款書查定聯、輔導函及其送達證書或回執聯,自收件日起逾2
    月未完成
掃描者,以及拍賣案件繳款書收執聯自稅款繳庫日起逾
    2個月未完成掃描者,應於每月5日以前辦理稽催,填製稽催表(
    如附表1)陳核。
  二、為落實掃描影像作業,由各單位股長按季抽核,並填報抽查紀錄
    表(如附表2)。
柒、本作業規範奉  核定後實施,如有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