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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運用回饋金回饋本區區民
之意旨、弘揚敬老美德及增進長輩福祉,特訂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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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放對象為當年度重陽節(含當日)前已設籍本區並年滿65歲以上之
區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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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放金額:
(一)年滿65歲至79歲,每人發給新台幣一千元。
(二)年滿80歲以上,每人發給新台幣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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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程序: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須檢附身分證影本及郵局存簿影本至本所辦理。
(二)於當年度重陽節前,本所依據戶政事務所提供之老人資料辦理造
冊籍及撥款作業。造冊撥款完成至重陽節期間,長者如有遷出或
死亡等情形,則免予追繳已領取之重陽敬老金。
(三)本區年滿99歲以上長者及百歲人瑞之重陽敬老禮金及禮品由本所
人員前往致贈。
(四)符合領取資格之長者如未於當年度提出申請不予補發。
(五)如有特殊情形,申請核准者得以現金方式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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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奉核後自104 年1 月1 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