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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5: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環綜字第1040046944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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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選具有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
  評)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
  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專家學者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從事環評相關項目技師五年以上。
  (二)曾任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教學年資三年以上或助理教授教學年
    資五年以上。
  (三)曾任行政機關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職務,主辦環評相關業務,三年
    以上。
  (四)曾任各機關環評審查委員會委員,二年以上。
  (五)曾任環保公益團體負責人,三年以上。
  (六)其他經本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
三、本府環評專家學者委員之專長,應包括自然、生活、社會環境領域,
  並力求各領域委員之人數均衡。
四、本府為遴選環評專家學者委員,得公開接受行政機關、大專校院、學
  術研究機構、環保公益團體等推薦;推薦表如附件。
  前項公開接受推薦人選之期間以三星期為限,逾期不受理。
五、專家學者委員十四人經市長核定後聘任之,任期二年。專家學者委員
  於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由市長自符合第二點資格之專家學者名單補
  聘之。
  前項繼任之專家學者委員,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