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基金收支保管
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
二、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及回饋金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收支、保管及使用之審議及監督事項。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它有關本基金事項之處理。
|
|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或其指定之適當人
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保護
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財政局、環境保護局及主計處代表各一人。
(二)新北市政府代表一人。
(三)桃園市大園區、中壢區、蘆竹區及觀音區公所代表各一人。
(四)桃園市議會推薦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五)防制區及回饋範圍內之里長五人。
(六)專家、學者及適當人員七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
四、本會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聘期內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主辦業務科科長兼任,承召
集人之命,辦理本會事務。
本會執行業務所需人員三十人以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聘僱之。
|
|
六、本會每年五月及十月各召開一次定期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
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
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
七、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
|
|
八、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之委員不能出席時,得指派適
當人員代表出席。
|
|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