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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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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向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報名之參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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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獎勵項目如下:
(一)團體: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
(二)民營事業:對其員工、鄰近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
教育或訓練,績效卓著。
(三)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
實施多元教學活動,從事環境教育,績效卓著。
(四)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
法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
(五)社區(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從
事環境教育及環境保護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
著。
(六)個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傳推廣及輔導陪伴等相關實務,
績效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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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績優獎勵方式如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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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團體、學校、機關或社區,獲特優獎或優等獎者,本府得於次年度優
先補助其環境教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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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或其所屬員工參選,獲特優獎或優等獎
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獲獎機關(構)、學校或個人所屬單位,
依下列基準辦理敘獎:
(一)特優獎:個人獎勵項目記功一次;其餘獎勵項目之主(管)辦人
員至少一人記功一次。
(二)優等獎:個人獎勵項目嘉獎二次;其餘獎勵項目之主(管)辦人
員至少一人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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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應以公開儀式頒獎,並透過新聞、網路、觀摩等活動公開表揚其
環境教育績效優良事蹟;獲獎者應配合本府或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相
關示範觀摩及宣導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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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桃園市環境教育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