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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23: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辦理市政電子信箱考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桃法綜字第1050001357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法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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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法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定期掌握本
    府市政電子信箱(以下簡稱本系統)陳情案件回覆品質,提昇市民對
    本府施政滿意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局法制行政科、行政救濟科、採購申訴審議科、
    綜合規劃科及消費者保護室(以下簡稱各科)之各業務承辦人。
三、各科承辦人應每日上、下午定時至本系統收件,對於非權責之陳情案
    件,應於收文後敘明理由立刻退回綜合規劃科重新分派,逾期一日則
    不予退件,由原收件承辦人負責回覆。
四、陳情案件經分派至各科,承辦人應於三日內將辦理情形回覆民眾;陳
    情案件應確實查明處理,答覆應具體詳實,毋流於空泛,如涉及會勘
    及會辦等複雜案件得予續列管。
五、綜合規劃科每天應自動檢查有無逾期未回覆案件,並產出逾期未結案
    件報表,經陳核局長後送各科稽催,各科主管應確實督導承辦人儘速
    處理。
六、各科就陳情案件滿意度資料,針對民眾不滿意度及不滿意問題應按月
    進行研析並提出改善方式,經綜合規劃科彙整陳核局長。
七、逾期案件應依下列原則懲處:
    (一)逾限未達一倍者:口頭警告。
    (二)逾限一倍以上未達二倍者:書面警告。
    (三)逾限二倍以上未達五倍者:申誡一次。
    (四)逾限五倍以上未達十倍者:申誡二次。
    (五)逾限十倍以上:記過一次。
    逾期一個月未結之案件超過三件者,得視其情形加重懲處。
    逾期案件懲處對象以業務承辦人為原則,直屬長官得依情節連帶懲處
    。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