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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5: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預付款項限時清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地會字第1040235645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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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為提升預付款項清理之績效,並避免預付款項久懸
    、清理不易,特訂定本要點。
二、預付款項應力求避免,如確因事實需要,應以預算內及契約所規定或
    專案核准者為限。
三、辦理預付款項之單位(以下簡稱業務單位)應負限期清結之責任,其
    承辦人員離職,應將未清結預付款項列入移交,另單位主管應指定接
    辦人員,並通知 會計單位。
四、業務單位辦妥預借款項後應儘速推展相關業務,並於辦理完竣後二星
    期內完成轉正事宜,如有賸餘款亦應於三日內繳回。
五、會計單位應按月提供預付款項未清結明細,並通知業務單位清理。
六、業務單位收到前點通知,應儘速清理;如未能即刻清結,應查明原因
    ,並就懸宕未清理部分,擬具清理進度與改進措施,於一週內通知會
    計單位。
七、會計單位除應注意第五點所通知之事項,業務單位均已妥為查明外,
    並將懸宕未清理之預付款項及前點業務單位擬具之清理進度、改進措
    施等彙提懸帳清理小組。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及相關規
    定辦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