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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為提升預付款項清理之績效,並避免預付款項久懸
、清理不易,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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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預付款項應力求避免,如確因事實需要,應以預算內及契約所規定或
專案核准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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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預付款項之單位(以下簡稱業務單位)應負限期清結之責任,其
承辦人員離職,應將未清結預付款項列入移交,另單位主管應指定接
辦人員,並通知 會計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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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務單位辦妥預借款項後應儘速推展相關業務,並於辦理完竣後二星
期內完成轉正事宜,如有賸餘款亦應於三日內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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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計單位應按月提供預付款項未清結明細,並通知業務單位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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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業務單位收到前點通知,應儘速清理;如未能即刻清結,應查明原因
,並就懸宕未清理部分,擬具清理進度與改進措施,於一週內通知會
計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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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會計單位除應注意第五點所通知之事項,業務單位均已妥為查明外,
並將懸宕未清理之預付款項及前點業務單位擬具之清理進度、改進措
施等彙提懸帳清理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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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及相關規
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