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統一退稅案件處理程序、提昇退稅效率及加強內部稽核、落實退稅
案件之抽查,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
二、辦理退稅作業時,業務單位承辦人應至各稅系統辦理賦更或確認重、
溢繳後,由資訊科收檔及產出清冊,辦理退稅。如為特殊案件始可至
退稅管理系統建檔,以線上流程完成簽核,並由資訊科收檔及產出清
冊,辦理退稅。 |
|
三、為加速退稅作業,業務單位承辦人應主動輔導受退稅人填具「直撥退
稅申請書」(附件一)、檢附存摺影本或輔導至本局網站以線上申請
直撥退稅,並於退稅管理系統將資料建檔。對於專案性、一次多年度
或公司行號等大批退稅案件,業務單位應加強輔導受退稅人申請直撥
退稅,以簡化退稅程序,提升為民服務效率。
|
|
四、依退稅方式產列相關資料之處理:
(一)支票退稅:
1、列印退稅清冊二份,一份資訊科留存,一份送全功能櫃臺(
含總、分局,以下同)。
2、列印退稅支票送全功能櫃臺辦理支票送達。
(二)直撥退稅:
1、列印退稅清冊四份,一份資訊科留存,一份送全功能櫃臺,
二份送臺灣銀行。
2、列印直接劃撥通知單送交全功能櫃臺寄送受退稅人。
3、將轉帳退稅結果檔、該批退稅彙開金額之支票及直撥清冊送
臺灣銀行辦理退稅款入帳。
(三)現金退稅:
1、列印退稅清冊一份,資訊科留存。
2、資訊科依業務單位辦竣現金退稅案件彙開應撥補之退稅支票
連同退稅清冊及撥補申請資料送會計室。
3、會計室核章並陳核後,交業務單位據以補足現金退稅週轉金
。 |
|
五、退稅清冊內容有錯誤者應重新產製。
|
|
六、退稅清冊一律加裝封面,封面應書明稅目、批次別、退稅方式、件數
、金額並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核章。
|
|
七、退稅支票不論金額大小一律禁止背書轉讓,退稅金額二千九百九十九
元以下不劃線,三千元以上劃線。惟因退稅人無金融機構帳戶等特殊
案件,得由全功能櫃臺受理申請,洽資訊科取消平行線或禁止背書轉
讓,以利受退稅人兌領。
|
|
八、全功能櫃臺一律以雙掛號郵寄退稅支票,郵寄退回案件,應積極查明
新址再次送達,並於發票日期三個月內在檔上完成送達註記處理。 |
|
九、資訊科每月二十日前產出逾發票日期三個月仍未送達未兌領清冊及退
稅支票未送逹通知單,提供全功能櫃臺再次辦理送達。
|
|
十、資訊科應於每月退稅支票銷號後,產出逾發票日期三個月「退稅支票
已送達未兌領清冊」及「退稅支票未兌領通知單」,送交全功能櫃臺
作後續管制及郵寄受退稅人,催請受退稅人儘速向金融行庫兌領。 |
|
十一、資訊科應每月產出支票逾三月未送達未兌領「退稅查欠清單」,交
由全功能櫃臺確認後,依規定再次辦理查欠扺繳。每年一月、七月
產出退稅支票解庫清冊、解庫支票、稅款解庫清單及代傳票辦理解
庫,並批次回寫解庫註記於退稅主檔。前開辦理解庫之未送達退稅
支票,依規定銷毀。
|
|
十二、退稅支票逾一年未兌領案件,受退稅人申請補發時,如尚未解庫案
件,由全功能櫃臺洽資訊科辦理;已解庫案件,由業務單位至退稅
系統建檔,重新辦理退稅程序。 |
|
十三、退稅案件之稽核作業,除本局既有內部業務檢查外,並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業務單位自行抽核:各稅目現行徵銷異動清冊或賦更清冊之抽
核機制維持,並新增以下查核方式:
1、退稅金額二萬至五萬元案件,地價稅及房屋稅按季抽核三
件,不足者以實際退稅件數逐案查核。
2、退稅金額二萬元以下案件,除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之外,其餘稅目按季抽核,由主管科視業務量自訂抽核件
數或比例,並通報四分局配合辦理。
3、以上抽核方式均採單位內跨股交查,四分局將跨股交查方
式,回報主管科彙整。
4、總分局各單位抽核情形,列入稽核內部業務檢查抽核。
(二)政風室抽核:就退稅金額十萬元以上及取消平行線或禁止背書
轉讓案件,每二個月抽核一次。 |
|
十四、使用牌照稅現金退稅作業,依本局「使用牌照稅現金退稅作業要點
」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