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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6: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應用地政資訊作業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桃稅資字第1103915160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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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規範管理連接桃園市政府「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以(
    下稱本系統),查詢全國地籍資訊業務,以防止檔案資料不當使用或
    洩漏,特訂定本作業管理規定。本作業管理規定未盡事宜,依「桃園
    市政府應用地政資訊作業管理規定」辦理。
二、作業權責與分工
    (一)使用人員:依業務需求申請經核准使用本系統之本局員工。
    (二)查核人員:由核准使用本系統之各單位(各業務科及分局)指派
        專人擔任,負責檢查並保管該單位之查詢紀錄。
    (三)系統人員:由資訊科指派專人擔任,負責保管使用者名冊,人員
        異動及離職帳號管理,並維持本系統正常運作及與桃園市政府地
        政局聯繫窗口。
三、作業申請、異動與註銷
    (一)使用人員應使用自然人憑證於系統線上送出使用者申請表單,並
        於線上列印填寫「桃園市政府應用地政資訊使用者申請表」(以
        下簡稱使用者申請表)送交單位主管審核。
    (二)單位主管應依使用人員業務需求審核,包含申請事由、作業範圍
        及其他欄位,經核章後交資訊科系統人員轉送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以下稱地政局)審核後開立帳號。
    (三)使用人員如因個人資料、職務及權限異動,而需異動帳號資料,
        應填寫使用者申請表交系統人員送交地政局審核辦理相關作業。
    (四)使用人員若業務上已無需連接使用時,應填寫使用者申請表交系
        統人員送交市政府地政局資訊單位辦理註銷作業。
四、作業管制
    (一)使用人員登入系統查詢時,應依據公文文號、案件編號、計畫名
        稱或其他相關民眾姓名等可辨識之文字或代碼,詳細填寫查詢目
        的。使用後當日應依系統功能將查詢內容紀錄列印並留存佐證資
        料,經單位主管核章後裝卷備查。
    (二)查核人員應每月檢查使用情形並作成紀錄,送單位主管核閱後裝
        卷備查,如有異常應查明陳報。
    (三)查核紀錄及相關表報應保存三年。
    (四)查核人員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相關使用人員查詢紀
        錄文件資料列冊移交。
    (五)經核准使用之使用人員三個月內無使用紀錄時,系統即暫停其使
        用權。申請復用應於系統申請,經地政局審核後始可作業。
五、資料保密規定
    (一)使用人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或意
        圖營利、意圖為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電腦檔
        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
        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負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
        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法律責任。
    (二)使用人員應善盡保密之責,除公務運用外,嚴禁將資料外流或移
        作其他用途,所列印之資料均應併案歸檔。如經查核有違反個人
        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者,由使用單位會同政風單位查明,並依
        其違反資料流通安全之情節輕重,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前項情形
        發生時,應即通報地政局註銷其帳號。
    (三)為避免資料外洩造成不當使用,政風室可會同資訊科不定期就作
        業申請及使用情形進行抽核,以防範不法情事發生。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