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有效規範管理連接桃園市政府「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系統」以(
下稱本系統),查詢全國地籍資訊業務,以防止檔案資料不當使用或
洩漏,特訂定本作業管理規定。本作業管理規定未盡事宜,依「桃園
市政府應用地政資訊作業管理規定」辦理。 |
|
二、作業權責與分工
(一)使用人員:依業務需求申請經核准使用本系統之本局員工。
(二)查核人員:由核准使用本系統之各單位(各業務科及分局)指派
專人擔任,負責檢查並保管該單位之查詢紀錄。
(三)系統人員:由資訊科指派專人擔任,負責保管使用者名冊,人員
異動及離職帳號管理,並維持本系統正常運作及與桃園市政府地
政局聯繫窗口。 |
|
三、作業申請、異動與註銷
(一)使用人員應使用自然人憑證於系統線上送出使用者申請表單,並
於線上列印填寫「桃園市政府應用地政資訊使用者申請表」(以
下簡稱使用者申請表)送交單位主管審核。
(二)單位主管應依使用人員業務需求審核,包含申請事由、作業範圍
及其他欄位,經核章後交資訊科系統人員轉送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以下稱地政局)審核後開立帳號。
(三)使用人員如因個人資料、職務及權限異動,而需異動帳號資料,
應填寫使用者申請表交系統人員送交地政局審核辦理相關作業。
(四)使用人員若業務上已無需連接使用時,應填寫使用者申請表交系
統人員送交市政府地政局資訊單位辦理註銷作業。 |
|
四、作業管制
(一)使用人員登入系統查詢時,應依據公文文號、案件編號、計畫名
稱或其他相關民眾姓名等可辨識之文字或代碼,詳細填寫查詢目
的。使用後當日應依系統功能將查詢內容紀錄列印並留存佐證資
料,經單位主管核章後裝卷備查。
(二)查核人員應每月檢查使用情形並作成紀錄,送單位主管核閱後裝
卷備查,如有異常應查明陳報。
(三)查核紀錄及相關表報應保存三年。
(四)查核人員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相關使用人員查詢紀
錄文件資料列冊移交。
(五)經核准使用之使用人員三個月內無使用紀錄時,系統即暫停其使
用權。申請復用應於系統申請,經地政局審核後始可作業。 |
|
五、資料保密規定
(一)使用人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或意
圖營利、意圖為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電腦檔
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
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負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
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法律責任。
(二)使用人員應善盡保密之責,除公務運用外,嚴禁將資料外流或移
作其他用途,所列印之資料均應併案歸檔。如經查核有違反個人
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者,由使用單位會同政風單位查明,並依
其違反資料流通安全之情節輕重,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前項情形
發生時,應即通報地政局註銷其帳號。
(三)為避免資料外洩造成不當使用,政風室可會同資訊科不定期就作
業申請及使用情形進行抽核,以防範不法情事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