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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2: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因應停電事故應變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桃稅政字第1043995004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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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二、目的:為因應停電事故,有效處理各種災難意外事件及影響公務運作
  之情事,以保障民眾及本局人員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規定。

三、停電事故區分:
  (一)預告性停電:經電力公司或權責單位事先通報停電範圍及停電時
    間者。
  (二)突發性停電:突發性不明原因停電者。

四、通報系統:除預告性停電外,針對突發性停電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通
  報總局秘書室庶務股(分局先行通報服務股),由庶務股股長(分局
  服務股股長)擔任第一層聯繫窗口,並層級通報秘書室(分局主任)
  、資訊科、政風室及相關科室。

五、分工:
  (一)預告性停電:由秘書室主任(分局主任)本於權責協調處理相關
    事宜,並視需要遴選組員。
  (二)突發性停電:
     1、電力設備未受外力影響損傷之單純停電事故:
      (1)秘書室:秘書室負責事故現場各項應變作業、備援服務及
       情資彙整,並由庶務股股長擔任通報窗口。
      (2)政風室:負責機關安全維護協調事項。
      (3)資訊科:負責電腦機房設備、系統運作存取等控管保全作
       業。
      (4)人事室:負責通報保全公司及聯繫,差勤系統維護事項。
      (5)分局:分局主任負責統籌分局事故現場各項應變作業,並
       由服務股股長擔任通報窗口,循前項通報系統通報。
     2、如電力設備因天災人禍受損且災情影響有擴大之虞者,依「
      本局緊急突發事件處理實施要點」辦理。

六、實施作業:
  (一)公務運作部分:
     1、針對預告性停電部分:應事先辦理公告、業務運作模擬等,
      以確保業務運作正常。
     2、針對突發性停電事故:如有檔案資料毀損、滅失等情形,應
      於事故解除後儘速查明損壞程度並運用備份檔案迅速重建。
  (二)機關設備部分:
     1、查明事故原因及搶修,避免災情擴大,並密切與電力公司聯
      繫,掌握停、供電狀況。
     2、機關門禁管制部分,如無法設定機械保全期間,值勤期間由
      輪值人員以人工方式管制門禁,夜間及假日應指派人員留守
      輪值,並由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物資。
     3、資訊相關設備應依「本局資訊設備開關機作業程序」切實執
      行。
  (三)資通安全部分:
     1、資安處理:依據「本局資通安全事件緊急應變處理程序」分
      級處理及通報。
     2、業務運作部分:針對資訊設備、機房不斷電系統檢測、加強
      各項稅務系統資安防護控管。
     3、事後復原追蹤:突發事件解除後,資訊科應視影響層面辦理
      電腦災後復原作業,檢驗資通安全環境及設備正常運作,執
      行系統重建、復原及掃描作業,並蒐集災害應變過程完整紀
      錄予以管制、檢討改進查考。
  (四)一般作業:
     1、時效性:突發性事故發生時,現場單位應儘速(30分鐘內)通
      報秘書室,並蒐集相關資料及發展狀況,提供首長即時完整
      之資訊。
     2、安全性:遇有影響民眾及同仁人員、財產安全事宜,應儘速
      疏散在場人員至安全地點。
     3、群眾疏處:為免停電事故影響民眾洽公致生不滿,各業務科
      室主管應主動說明平撫民眾情緒,必要時,得由主任秘書或
      副局長介入疏處。
  (五)人員勤惰處理部分:
     1、因停電事故致差勤電子表單系統無法運作時,同仁簽到退改
      以紙本方式輔助辦理。
     2、值勤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於正常上班時間以外時間處理停電
      事故相關事宜,應依實際處理停電事故時數覈實核給加班時
      數。

七、其他:本作業規定奉核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