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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2: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府前廣場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秘行字第1070283957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秘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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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發揮府前廣場(以下稱本廣場)服務
    效能,建立使用秩序及維護場地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管理機關為本府秘書處。
三、本要點場地適用範圍,係指本府辦公大樓前廣場。
四、本廣場開放辦理活動之時間除特殊需要經專案核准者外,為每日八
    時至二十一時。
五、本廣場提供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合法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團體
    申請使用。
六、申請使用本廣場辦理之活動內容以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社教性
    質為限。
七、申請於本廣場辦理活動者,應由申請單位於使用日前十五日,檢附
    下列文件資料,來函向本府秘書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活動企畫書:內容應包含活動目的、方式、流程、預定參加人
        數、場地清潔規劃、活動保險規劃、用電用水規劃、交通管制
        規劃及宣傳廣告物設置規劃等。
    (三)立案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
        校免附。
    (四)其他經本府公告之應備文件。
八、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應就申請單位之合法性、活動企畫書內容、
    參與人數規模等逐一審核並表示意見。
九、申請單位應依第七點第二款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應
    自進行會場佈置工作時起,至活動結束場地回復原狀時止。違反者
    ,如有損害賠償事實發生,申請單位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十、申請單位於核准後,應於活動前一日上班日,會同本府秘書處共同
    勘查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二萬至五萬元,視規模、日數衡酌),
    以擔保申請單位負責履行借用場地回復原狀及各項既有設備遭受損
    壞之賠償責任。本廣場以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使用為優先,並
    免繳納保證金;惟仍須履行借用場地回復原狀及各項既有設備遭受
    損壞之賠償責任。
十一、申請單位於活動辦理前,應自行或委託相關清潔公司處理清潔工
      作,並檢附委託清潔證明文件或自行清潔保證切結書送本府秘書
      處。
十二、申請單位繳納保證金後,如無法如期使用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
      本府秘書處無息退還保證金;如遇天災或其它不可抗力之因素致
      無法使用者,得與本府秘書處另議檔期或無息退還保證金。
十三、廠商進場佈置時,申請單位應到場監督廠商施作,以維安全,且
      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
      衛生等之維護並接受本府秘書處之指導,違反者,應依法負其責
      任,其致本府遭受損害者,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四、申請單位於活動結束後,應立即清掃整理並回復原狀,經本府秘
      書處會同勘查場地及各項設施後,檢附收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場地或設施如有破壞,由申請單位簽認並於期限內改善,逾期
      未改善者,由本府秘書處回復之,所需費用自保證金中扣抵,不
      足時並得追償之,申請單位不得異議;申請單位如為本府所屬各
      機關、學校,應由各該使用單位負損壞賠償責任。
十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借用;已核准借用者,業務主管機關或
      本府秘書處得令申請單位立即停止違規使用行為:
      (一)活動內容違反政府法令或妨礙公序良俗。
      (二)申請單位使用本廣場曾有重大違規紀錄、情節嚴重。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借他人使用。
      (四)活動時有損害本廣場設備之虞,或有違公共安全。
      (五)活動使用時間超過本廣場規定時限,或未依規定申請續用。
      (六)活動時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七)其他活動內容經本府認為不宜使用者。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除沒收保證金外,由申請單位分別依法負
      其責任。
十六、使用本廣場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使用期間內,安全維護、傷患急救、車輛管制、公共秩序維
          護等,應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二)本廣場內使用麥克風及其他設備用電,由申請單位自行準備
          。對於麥克風之測試應於八時至二十一時內施測,以維環境
          安寧。
      (三)辦理活動之相關佈置、設施等,應依府前廣場辦理活動臨時
          設施位置圖標示放置。
      (四)申請單位應先評估活動人數,自備足夠之流動廁所。
      (五)廣場內禁止車輛停放。
      (六)本府例假日未開放民眾使用,倘申請單位需使用本府場地設
          施,應經專案簽准,並派員全程配合本府駐衛警察管制。
      (七)活動期間,如有環境髒亂、違反噪音管制標準等行為致受相
          關機關處罰,由申請單位負其責任。
十七、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秘書處另定之。
十八、本要點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情況特殊經專案簽准外,悉依本要
      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