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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2: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規劃新闢市區汽車客運路線公開徵求營運業者評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交公字第10802388251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交通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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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市區汽車客運(以下簡稱市區公
  車)新闢路線營運業者之評選作業(以下簡稱本評選作業)程序,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應公告評選市區公車新闢路線之營運基本需求及受理申請期限,
  公開徵求營運業者,並副知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參與評選。
  前項所稱營運基本需求,包括下列事項:
  (一)路線起訖點。
  (二)必經地點或路段。
  (三)營運時間。
  (四)班距。
  (五)車型。
  (六)其他經本府認定與營運有關之事項。

三、參與評選業者應於受理申請期限前,備具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附表一
  規定之汽車運輸業籌備申請書,及經營計畫書一式十五份函送本府,
  逾期不予受理。
  現營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免備具前項汽車運輸業籌備申請書。
  第一項經營計畫書內容如下:
  (一)經營能力:包含企業形象、經營績效及經營團隊組成。
  (二)營運計畫:包含車輛設施狀況、營運服務與創意及預定通車日期
    。依經營家數多寡而有不同營運計畫者,應分別載明。
  (三)財務計畫:包含資本能力(自有資金所占比例)、股東結構、營
    運財務計畫及補貼需求。
  (四)路線及場站規劃:包含路線與站位規劃及停車場規劃。

四、本府於受理各參與評選業者之申請後,應召開本市市區汽車客運審議
  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辦理評選會議,並應通知參與評選業
  者,由公司代表人或經授權之人員出席。未到場進行簡報及接受詢答
  者不予錄取。

五、評選會議中之簡報資料及經委員要求所承諾事項,應列入經營計畫書
  ,除特殊情形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外,均應於核定籌備期限內完成。未
  經許可擅自變更經營計畫書內容者,視同籌備未完成。

六、參與評選業者所提補貼需求,須經本府同意,並依本府市區汽車客運
  業營運虧損補貼相關規定及年度預算辦理。

七、本評選作業之評分方式如下:
  (一)由各委員依評分表(如附表)所列各評選項目予以評分後加總,
    
依加總分數由高至低轉換為序位第一至序位第三,其餘併列序
    
第四。
  (二)經加總各委員評定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第一名,次低者為
    第二名,第三低者為第三名,餘不計列名次。有二者以上名次相
    同時,由獲各委員評定序位列第一之次數較多者為優勝;次數相
    同時,由獲各委員評定序位第二之次數較多者為優勝;次數相同
    時,由獲各委員評定序位第三之次數較多者為優勝;次數相同時
    ,由委員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決定。
  (三)有過半委員評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錄取。
八、獲選經營家數由審議委員會考量運輸市場供需狀況及路線營運特性決
  議之。

九、經營申請案由審議委員會完成評選後,經本府核准籌備者,應於接獲
    核准籌備通知後,按規定期間籌備,逾期未完成籌備者,本府得廢止
    原籌備核准,由次優業者遞補之;經廢止籌備核准者,本府自原籌備
    期間終止時起一年內不受理其任何經營申請案。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