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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桃園市公共債務,依據公共
債務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設桃園市公共債務管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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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自償性公共債務之審議及評估。
(二)自償性財源喪失之認定。
(三)其他有關自償性公共債務審議、評估及對主任委員之申請迴避事
項。
(四)債務改善計畫及時程表之審議。
(五)其他與前四款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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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或派員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相關機關首長三人。
(二)具財務、金融、會計、經濟或工程等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五人
。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其續任以三次為限。但代表機關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於任期內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應予
解聘。
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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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
理本會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財政局派員兼任,受執行
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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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
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如無討論事項,得免予召開。
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定代理
出席。
第一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中學者、專家人數應至少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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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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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對與自身具有利害關係之事項,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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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並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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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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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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