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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3: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所屬機關疏處陳情抗議事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桃環政字第1040077357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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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立本局及所屬機關疏處陳情抗議事件處理程序,加強互相聯繫協
  調,避免損及機關及人員安全,各單位應依本要點主動通報處理及協
  調支援。
二、各單位發現有醞釀本局職掌範圍之陳情抗議事件情資時,應先瞭解其
  型態、原因、訴求內容、領隊、成員主要身分及人數、行動路線等相
  關資訊,陳報局長並同時通報政風室,該陳情抗議事件主要訴求內容
  之辦理單位為主管業務單位。
三、本局得組成陳情抗議事件疏處小組(以下簡稱疏處小組)處理當次陳
  情抗議事宜,由主管業務單位辦理秘書作業。疏處小組以主任秘書擔
  任召集人,但召集人得視狀況,商請本府一層長官或建議局長指派適
  當層級人員出面接見陳情抗議人員。主管業務單位主管、秘書室主任
  及政風室主任擔任副召集人,疏處小組召集人得視需要,預先與陳情
  抗議團體進行溝通或調處,並會同政風室規劃長官之進出動線與相關
  器材及措施。 
四、政風室就各單位通報之預警情資,除與主管業務單位密切聯繫並隨時
  掌握動態外,應通報本府政風處與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協調警力維持
  現場及交通管制等措施。聯繫本府駐衛警於重要通道處部署,以防群
  眾攜帶危禁物品進行破壞,確保洽公民眾與本府員工之安全。
五、本局公共關係室應就陳情抗議事件,隨時掌握媒體動態,主動提供新
  聞稿及正確資訊,避免媒體誤導民眾,影響本府機關形象。
六、陳情抗議事件進行間,本局工作人員應勸導無關人員勿圍觀、穿越陳
  情抗議群眾、刺激群眾或與群眾發生衝突,倘發現人員介入陳情抗議
  事件鼓動群眾,或有藉機破壞、騷擾情形,應即通報疏處小組之召集
  人及政風人員協處。陳情抗議事件結束時,工作人員應即將現場恢復
  原狀。
七、主管業務單位應視群眾人數及現場狀況,協調陳情抗議團體推派代表
  (不超過十人為原則)至預定之處所進行協商,並事先備妥會場需用
  之物品。
八、本要點於簽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