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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0: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公共債務管理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財務字第1040084865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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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財政、穩定庫款調度及支應各項
  建設發展之需要, 並規範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 公共債務,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市公共債務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財政局 (以下簡稱
  財政局)。

三、本要點所稱公共債務,指本府為支應公共事務支出所負擔之債務,如
  市公債、庫券及國內外借款等。
    公共債務依舉債期間之長短,分為未滿一年之公共債務及一年以上之公
    共債務。

四、未滿一年之公共債務,其種類、辦理程序如下:
  (一)短期借款:指向各金融行庫之短期借款。
  (二)透支款:
     1、為維護債信,並兼顧時效性及便利性,應以市庫之代理銀行
      為對象,並訂定透支契約。
     2、本府應於代理銀行開立「市庫存款透支專戶」,在契約有效
      期限內,當「市庫存款戶」之存款不足支付時,代理銀行應
      即時撥款因應,以維市政正常運作。
     3、本府應授權代理銀行於「市庫存款戶」尚有存款時,逕予轉
      帳抵償已透支之金額,並即時通知本府。
     4、透支契約於到期前,本府得與代理銀行另定新透支契約,繼
      續循環透支。
     5、透支契約應報財政部備查。
  (三)其他:指前二目以外之債務。

五、一年以上之公共債務,除依財政部地方建設基金業務處理要點規定向
  地方建設基金借款外,亦可向各金融行庫借款。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五年。

六、財政局得視利率優惠條件及庫款調度之需要,適時向各金融行庫或其
  他機關辦理公共債務之舉借及償還(或提前償還)等相關事宜,並得
  視需要互相轉換交替使用或辦理展期。
  辦理前項舉借以公開詢價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時得經專案簽准以議
  價方式辦理,並訂定契約。

七、財政局得於年度開始前,通盤考量本府次年度整體資金需求情形、可
  運用之借款契約額度及預估未來金融市場情勢,辦理次年度債務之舉
  借作業,並完成契約之簽訂。

八、財政局應依所舉借各項公共債務契約之規定,每年編列足額預算支付
  利息及償還本金。
  前項情形如因故無法於期限內支付本息時,應依規定辦理展期事宜。

九、為強化債務管理,財政局應依公共債務法規定編列債務之還本,並得
  審視歲入執行狀況,於當年度預算原編列債務之償還數外,增加還本
  數額。

十、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及每年度舉債額度,應依公共債務法相關規
  定辦理。

十一、本府簽訂之公共債務舉借契約,應依審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函送審
   計機關備查;如有變更者,亦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