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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市復興區公所於訂定災害搶險搶
修開口契約時,有處理作業規範,特依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
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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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開口契約,係指在一定期間內,數量不確定並以一定
金額為上限之採購,以價格決標,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之契
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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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復興區公所應參考前三年度辦理災害搶險及搶修工作之實際規模,事
先與廠商簽訂相關開口契約。
前項開口契約至少應包含下列類別及施作範圍:
(一)道路工程類:包括農路(含農水路)、村里道路、部落聯外道路
及緊急照明等附屬設施。
(二)水利及水土保持工程類:包括中小型排水設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等
附屬設施。
復興區公所為應實際救災工作需要,得就前項所定之開口契約類別與
範圍之外,再簽訂其他類別及範圍之開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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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復興區公所依前點規定簽訂之開口契約,得以租賃相關車輛、機具、
器材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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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復興區公所為加速災害搶險及搶修工作之進行,以爭取救災時效,可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開口契約採用複數決
標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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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復興區公所如因災害規模過大,致簽訂之開口契約無法有效履行,且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另行辦理招標程序未能及時因應時,得依政府採購
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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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復興區公所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完成所有開口契約之簽訂,並應將開口
契約影本函送本府財政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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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復興區公所辦理災害搶險及搶修工作,如有替代開口契約之其他可行
方案,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敘明理由,連同替代方案函送本府財政局。
前項情形,經本府財政局審查同意者,得視同已簽訂開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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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復興區公所未依本注意事項簽訂開口契約辦理搶險及搶修工作時,本
府得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十二條
第二款規定,調減應撥補之災害救助及緊急搶救等經費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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