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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3: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蘆竹區公所檔案閱覽室使用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桃市蘆秘字第1050022077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蘆竹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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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蘆竹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檔案閱覽室為本公所檔案應用
    服務之場所,提供檔案查詢、閱覽、抄錄及複製等服務。

二、閱覽室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
    時;國定假日不開放。

三、需使用本公所檔案閱覽室者,請事先向檔案管理單位登記,並確認使
    用時段。因故改期或取消時亦應向檔案管理單位登記改期或取消。

四、申請應用本公所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
    於「檔案應用申請書」載明其事由。

五、應用本公所檔案時,應出示「檔案應用審核通知書」、身分證明文件
    ,由業務承辦人員檢核申請人證件無誤且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
    檔案閱覽室。

六、閱覽室提供鉛筆,申請人不得使用墨汁、墨水或原子筆等文具用品抄
    錄檔案。

七、申請人應用檔案時應以使用本公所提供之設備為原則,請向檔案管理
    單位登記後再予使用相關設備。
  如有使用可攜式電腦、輔助閱讀器或其他器材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
    載明,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八、應用及查詢檔案,一律在閱覽室,如有暫時離開之必要時,應將檔案
    及所借用之文具交與陪同人員,不得攜出;使用電腦查詢機關檔案目
    錄者,應先完成登出作業,始得離開。

九、申請人如需輔佐人陪同應用檔案,應事先提出申請,輔佐人以一人為
    限。
   應用檔案時,不得僅由輔佐人單獨在場,申請人對其輔佐人之行為應
    負連帶責任。

十、閱覽室內不得有飲食、吸煙、嚼檳榔、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及
    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違反者,本公所有權停止其檔案應用。

十一、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如
      有發生下列情形者,承辦人員應立即予以制止;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十二、申請人及其輔佐人於應用完畢後,應將檔案歸還業務承辦人員點收
      ;應用之檔案應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承辦人員應
      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另日再行調閱使用。

十三、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處檔案,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

十四、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