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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市宗教團體內涵,營造優質信
仰環境,運用宗教影響力,從事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等事業,特訂定
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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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宗教團體為本府登記有案之寺廟或宗教財團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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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教團體之認證,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認證項目之內容、配分及
相關事項由本府民政局於辦理認證前一個月公告之,並由本市各區公
所轉知宗教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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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民政局對宗教團體之認證,應派員實地訪查,並邀集相關機關、
學者、專家及宗教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五人,組成認證小組。
認證小組成員於認證程序中,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行迴避;其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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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認證項目如下:
(一)組織及財務管理。
(二)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
(三)節能減碳,綠色環保。
(四)無障礙友善服務。
(五)性別平等及性騷擾防治宣導。
(六)宗教觀光與行銷。
(七)創意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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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認證結果分為以下等第,並通知受認證之宗教團體:
(一)金質獎:九十分以上者。
(二)銀質獎: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未列等:七十九分以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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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認證結果為金質獎或銀質獎之宗教團體,由本府頒發當年度獎牌、獎
座或其他適當之方式獎勵,並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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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列等之宗教團體依認證結果之改善項目改善,本府民政局得提供必
要之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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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宗教團體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方式參加認證獲獎者,本府得撤銷
其認證結果,限期追繳其所領取之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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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市宗教團體興辦或贊助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有重大具體事蹟
者,得經本府專案核准另予獎勵,不受第二點規定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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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