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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事務管理、提高行政效,
爰依據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訂頒「事務管理彙編」之「出納管理手
冊」、「車輛管理手冊」、「物品管理手冊」及「桃園市市有財產管
理自治條例」並參照「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設置「桃園市政府地
政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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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檢(查)核下列事項:
(一)出納管理之查核。
(二)車輛管理之檢核。
(三)物品管理之檢核。
(四)市有公用財產管理之檢核。
檢(查)核內容依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工作檢(查)核
表執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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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事務管理單位主管(秘書室主任)兼任
之,其他委員依「出納管理手冊」、「車輛管理手冊」、「物品管理
手冊」、「桃園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參照「國有公用財產管
理手冊」之規定兼任之,成員如下:
(一)出納管理之查核:會計單位、政風單位、人事單位、事務管理單
位及各業務科主管。
(二)車輛管理之檢核:會計單位、政風單位、事務管理單位及車輛保
管使用單位主管。
(三)物品管理之檢核:會計單位、政風單位、事務管理單位及各業務
科主管。
(四)財產管理之檢核:會計單位、政風單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
單位及各業務科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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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對各類事務管理之檢(查)核每一年查核一次,必要時並得不
定期查核,以檢討各類事務管理工作之執行情形,研擬具體改進措施
。檢(查)核結果應陳報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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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另為加強督導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之事務管理工作,本小組對各地政事
務所各類事務管理之檢(查)核,必要時得不定期查核,檢(查)核
內容依本要點第二點辦理,檢(查)核成員原則由本局事務管理單位
、會計單位及政風單位派員組成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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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檢(查)核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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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檢(查)核作業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克
出席時,應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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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