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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2: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營養午餐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新民字第 1070019964 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區政類/新屋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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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補助轄內國民中小學及其附
    設幼兒園、市立幼兒園之營養午餐,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限制如下:
    (一)就讀本區國民中、小學之學生。
    (二)設籍本區因學區劃分就讀指定學校之國民中、小學生。
    (三)本區轄內學校附設幼兒園及市立幼兒園學生。
    (四)已接受其他民間團體、政府機關等營養午餐費補助者,不得重複
        申請補助。
    (五)學生不參加學校營養午餐者,不得要求補助。
    (六)其他個案經本公所同意補助者。
三、辦理營養午餐之學校及幼兒園,以每餐計費者,每人每餐不得超過新
    臺幣四十五元;採月費計費者,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百元,寒
    暑假期間不予補助。
    辦理營養午餐之學校經適法議約採購程序,確實無法於前項金額限度
    內辦理,經報請本公所審核同意者,得不受前項金額限制。
四、受補助之學校應成立營養午餐補助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受補助學生
    資格。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受補助之學校及幼兒園應檢附執行成果資料送本公所申請補助。
    (二)成果資料應檢附用餐名冊、執行成果照片、統一收據;首次申請
        補助者,應加附辦理營養午餐之預算成本分析表、營養午餐合約
        書影本(合約書封面影本、合約書價金條款影本或決標公告影本
        )。
    (三)受資源分享之學校及幼兒園應將用餐名冊核章後交予資源分享學
        校,補助金額由資源分享學校受領。
    (四)有特殊情形無法依上開規定申請補助者,請檢送具體理由及相關
        資料,經本公所同意後辦理補助。
    (五)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原始憑證留存辦理學校,
        以備審計或政風機構隨時抽查。
六、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公所編列預算並經桃園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始
    予支應,用罄後由桃園市政府補足;日後倘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審議委員會補助本項金額如有變更或取消時
    ,本要點補助金額亦同時修正或取消。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