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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7: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庫支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財支字第1050066999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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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桃園市市庫支票(以下簡稱市庫支票
  )相關業務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市庫支票以本府為發票人,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代表簽
  發之。

三、市庫支票採用橫型卡片式,由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統
  一印製,票面應記載發票日期、支票號碼、禁止背書轉讓、受款人姓
  名或名稱、中文大寫及阿拉伯數字金額、代理銀行名稱及地址、市長
  職章及各級人員核章等,並應加具特定標誌及暗記。
  前項應記載事項,得用機器(含電腦)處理。

四、市庫支票得分批印製,每批應編列代表批次之冠字,按順序逐張編號
  ,用紅字印於支票之顯著位置。

五、印妥之空白市庫支票由代理銀行指定專人集中保管,設置空白市庫支
  票登記簿,將現存及已發出之數量與字號,詳予登記。

六、代理銀行應將印妥之空白市庫支票暗記、每批支票之冠字及起訖號碼
  ,檢附樣張密函通知其委託代辦本市市庫業務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
  分庫)以憑驗對。
  前項樣張污損不明時,分庫得請代理銀行另行檢送後,將原樣張退還
  代理銀行註銷。

七、市庫支票之式樣、暗記及市長職章,經發現與原樣張不符者,代理銀
  行及分庫不得兌付,另開具臨時收據給執票人,並迅即專函敘述經過
  情形,檢附該支票移送財政局處理。

八、財政局領用空白市庫支票,應填具空白市庫支票領取單,向代理銀行
  領取,代理銀行應按支票號碼順序點交,取據存查。
  依前項領得之空白市庫支票,應指定專人妥慎保管,並設置空白市庫
  支票收發登記簿,詳予登記。 

九、代理銀行或財政局應隨時查點空白市庫支票,如有喪失,應即查明;
  除不可抗力之情事外,應按情節議處失職人員。
  前項喪失之空白市庫支票,應查明字號後,於空白市庫支票收發登記
  簿內登記註銷,並通知有關機關。

十、財政局簽發市庫支票,應蓋具財政局局長及集中支付科科長印鑑;簽
  發作業依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辦理。

十一、財政局簽發市庫支票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函送代理銀行轉送
   各分庫。印鑑卡污損不明者,代理銀行得請財政局另送新印鑑卡後
   註銷舊卡。
   前項印鑑如有遺失或更換,應備函敘明遺失時間、原因或更換理由
   及新印鑑啟用日期。

十二、市庫支票應由受款人在支票背面簽名或蓋章,經付款代理銀行或分
   庫驗對支票樣張、身分證明文件、印鑑相符及無掛失止付情事後,
   方得兌付。但撥存存款帳戶之支票,得免由受款人辦理簽章手續。

十三、市庫支票之受款人或執票人,得將市庫支票委託金融或郵政機構代
   收或存帳。但受款人為政府機關,其收受之款項,應存入公庫。

十四、代理銀行及分庫兌付市庫支票,應在支票上加蓋付訖戳記。代理銀
   行應按日彙整編製兌付彙報表及市庫支出銷帳資料報表連同電子資
   料檔,供財政局核對銷號。

十五、財政局已簽發之市庫支票,送達受款人前已喪失,經查明尚未兌付
   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市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通知代理銀行止付。
   (二)將市庫支票喪失原因及掛失止付之情形,簽報財政局局長核准
     後辦理補發,並將補發內容登入補發市庫支票登記簿。
   (三)查明喪失原因後,議處失職人員。
   前項喪失市庫支票,如係郵局於郵遞途中喪失,且經查明尚未兌付
   者,依據郵局回報遺失市庫支票掛號郵件查單或通知,按前項程序
   辦理掛失止付及補發市庫支票,並向郵局申請賠償。 

十六、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市庫支票,得向財政局、代理銀行或洽請原支
   用機關,依下列規定申請掛失止付:
   (一)填具市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覓具經認可之保證人簽章保證
     。
   (二)由原支用機關代為申請者,應於掛失止付申請書蓋具機關印信
     ,並加蓋機關首長及主辦會計人員印鑑。
      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掛失止付時,得免
      具保證。但應在掛失止付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自行負責處
      理,並加蓋機關印信;必要時,並得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函證明。

十七、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市庫支票向財政局申請掛失止付,經查明確未
   兌付,應儘速通知代理銀行止付。
      受款人或執票人向代理銀行申請掛失止付,而經查明尚未兌付者,
      代理銀行應儘速通知指定兌付之其他分庫止付並通知財政局,惟仍
      應補送市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

十八、代理銀行接獲財政局市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後,應儘速依下列規
   定辦理,並於市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回證聯註明:
   (一)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即登記止付。
   (二)已兌付者,應即查明兌付日期及兌付情形。
   財政局收到前項回證聯,註明業已兌付者,應即通知申請人。

十九、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市庫支票,已辦妥掛失止付,經查明確實尚未
   兌付者,得填具市庫支票補發申請書向財政局申請補發。
      財政局收到前項申請書,經核無誤後補發,並在原付款憑單註明補
      發之支票號碼,加蓋補發日戳,登入補發市庫支票登記簿。

二十、財政局已掛失止付之市庫支票,事後尋獲,並查明尚未補發者,應
   即具函敘明取消止付原因,通知代理銀行取消止付。其已補發者,
   應將尋獲之支票註銷作廢。
      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市庫支票,於申請掛失止付後,尚未補發前尋
      獲,應以書面向財政局或原受理掛失止付之代理銀行申請取消止付
      。

二十一、市庫支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受款人或執票人得填具市庫支票換
    發申請書檢同原支票及身分證明文件向財政局申請換發:
    (一)字跡模糊不清。
    (二)票面污損。
    (三)自發票日起逾一年且未繳庫。

二十二、受款人或執票人依前點第三款申請換發支票者,應具備財政局認
    可之保證人,出具保證書予以保證。受款人或執票人依前點第一
    款或第二款申請換發,如原支票無法辨識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
        受款人或執票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申請換發時,得免具
        保證。但應在換發申請書註明如有糾紛由本機關(構)自行負責
        處理,並加蓋機關(構)印信;必要時,得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
        函證明。

二十三、財政局收到市庫支票換發申請書,經查明無誤後,應換發以原受
    款人為受款人之支票;其由執票人申請換發者,如原受款人死亡
    或所在不明時,執票人得檢附原編製付款憑單機關出具之證明文
    件,換發以原受款人之合法繼承人或執票人為受款人之支票。
        財政局於換發支票後,應在原付款憑單註明換發之支票號碼,加
        蓋換發日戳,登入換發市庫支票登記簿後,將原支票註銷作廢。

二十四、作廢之市庫支票,應予打洞,在票面加蓋作廢戳記,並登入作廢
    市庫支票登記簿。
    前項作廢支票,由財政局填製市庫支票作廢清單,每年結算無誤
    後,送交代理銀行點收。

二十五、市庫支票之票面記載錯誤且未逾會計年度,或支用機關因事實需
    要註銷者,應由原支用機關填具市庫支票註銷申請書,連同原支
    票送財政局辦理註銷;其已逾會計年度,無法註銷重開者,由原
    支用機關依第二十一點規定送請財政局辦理換發。
    前項票面記載係財政局登打錯誤者,由財政局填具市庫支票換發
    申請書辦理換發。

二十六、已兌付之市庫支票,應由代理銀行彙整,並負責保管;未送達代
    理銀行以前喪失者,應由原兌付分庫查明支票號碼、金額及兌付
    日期等,通知代理銀行追查責任。
    前項支票喪失時,應由代理銀行設置已兌付市庫支票遺失登記簿
    ,將支票號碼、受款人姓名、金額、兌付日期及喪失情形詳予登
    記,函報財政局備查。

二十七、財政局應於每一年度結束後,查明自發票日起逾五年未兌付市庫
    支票,編製清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函請原支用機關填具適當科目繳款書,送財政局以憑代辦繳
      庫。
    (二)財政局依據繳款書,填具市庫支票換發申請書,簽發市庫存
      款戶為受款人等額之市庫支票,併同前款繳款書解繳市庫及
      註銷其未兌付市庫支票紀錄。
    前項第一款原支用機關已裁併或改組者,由新機關辦理;已裁撤
    者,由原屬上級機關辦理。
        第一項已繳庫款項之債權人(受款人),在請求權時效未消滅前
        ,得請求返還,由原繳款機關辦理收入退還。原繳款機關已裁併
        、改組、裁撤者,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十八、本要點所需各項書表由財政局訂定。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