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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戶政人員工作士氣,加強落實為
民服務績效,以提昇戶政人員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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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拔時間為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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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所屬各戶政機關(單位)編制內之戶政人員,從事戶政工作三年
以上,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無記過以上
處分,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經推薦參加選拔:
(一)對戶政業務提出革新或創新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二)推行便民服務工作,有重大具體之優良事蹟。
(三)對上級所交付之重要專案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四)辦理戶政工作,具有其他特殊績效。
經選拔表揚之本市績優戶政人員,三年內不得參加選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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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選拔名額分配以本府所屬各戶政機關(單位)編制人數為準,每滿十
人推薦一人。但編制人數未滿十人者,每二年推薦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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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選拔應備基本資料如下:
(一)推薦選拔績優戶政人員事蹟表。
(二)推薦選拔績優戶政人員名冊。
(三)有關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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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選拔程序如下:
(一)經推薦之人員,由本府組成專案小組審查、核定,必要時得實地
查證審核。
(二)經核定之本市績優戶政人員,由本府按內政部分配名額,推薦特
殊績優者參加內政部績優戶政人員選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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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核定之本市績優戶政人員,由本府頒給獎牌(盃)及新臺幣一千五
百元之等值禮品(券)一份,並於戶政日公開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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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於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