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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公務人員請
假規則」及其他相關法規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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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勤:
(一)員工應依規定時間準時上下班,除正副首長、幕僚長、一級單位
主管以上人員實施自主性差假管理制度免刷卡外,每日須親自按
指紋上下班,如有虛偽情事者,應予懲處。
(二)員工固定上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至 5 時,中午 12 時至下午 1 時為休息時間,每日上班時
間為 8 小時。
彈性上班時間 60 分鐘,分別為每日上午 8 時至 9 時及下午
5 時至 6 時。
遲到、早退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應視為曠職。
(三)曠職者由人事室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有異議,應於通知到達之
日起 3 日內,以書面陳述理由,經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簽
奉局長核定,逾期不受理。
(四)員工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
,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如有以下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1、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
2、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3、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五)員工請假或休假半日者,其時間計算仍採固定時間(上午 8 時
至 12 時、下午 1 時至 5 時);員工如請假以小時計者,仍
依按指紋機時間計算上班時數(例如上午 8 時 20 分刷上班卡
,於上午 10 時至 12 時請加班補休 2 小時,需於上午 10 時
20 分後才能刷退)。
逾上午 9 時未上班辦理請假者,請假起始時間應為上午 8 時
。
(六)請假須檢附證件:
公假:核定公文或簽呈影本。
二日以上之病假、流產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合法醫療機
構醫師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須註明休養期限,例如宜休養一
週)。
娩假、陪產假:出生證明。
產前假:媽媽手冊影本。
婚假: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喪假:訃文,如無訃文附死亡證明書及關係證明。
家庭照顧假:診斷證明書,初次申請需檢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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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差:
(一)各科室派遣人員出差,須核實管制並以必須派員前往洽辦者為限
,凡可利用電話或公文解決達成任務者,不得派遣出差。
(二)各單位應覈實嚴謹審核所屬人員差單,出差人員應詳填出差地點
、事由、時間及檢附核定公文或簽呈影本,並事先上差勤系統辦
妥出差手續,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不得因規避查勤事後補
送,如係一級以上主管臨時指派仍應隨即(或指定人員)辦妥出
差手續。
(三)桃園區內公差人員,除有特殊原因或業務須要者外(應於差單敘
明事由),上午應到班按指紋;市外公差人員,應檢附公文或相
關證件。
(四)單位主管對屬員之差假,應確實核對職務代理人,職務代理人對
其代理之業務,應確實負責,不得任意耽擱,尤其對人民申請案
件,不得敷衍塞責。代理人在代理期間以不得休假或再出差為原
則,如確有需要休假或再出差,應先覓妥職務代理人。
(五)公出登記以不超過 2 小時為原則,惟仍應依規定按指紋,凡未
完成差假、公出手續而擅離職守者,均以曠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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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公紀律:
(一)上班值勤時間宜確實佩戴識別證,人事室不定時至各單位抽查佩
戴識別證狀況。
(二)嚴禁上班時間及午休時間喝酒,違者視情形予以懲處,如已請事
假、休假或其他假別而喝酒後,仍不得藉故進入服務場所,違者
亦同。
(三)為維護公務紀律、團隊榮譽及良好的服務品質,上班值勤時間不
得用膳、高聲喧嘩、聚眾嬉戲、閱讀書報、收看電視、上網瀏覽
與職務無關之訊息、藉機離開辦公室購物或處理個人私務等,違
者嚴處。
(四)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內,應負責盡職,不得利用上班時間購買或
投注電腦及其他類型之公益彩券。
(五)取消中午刷卡後,不得提早外出用餐,並應於 13 時前返回,外
出用餐返回時間,如因故延誤,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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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單位主管應加強督導考核屬員出勤情形,負起查察督導之責,如平
時疏於督導或考核不實者,視其情節予以議處或納入年終考績之依據
;人事室則輔以不定期查勤,落實員工差勤管理,將查勤之異常情形
列入當事人平時考核紀錄,並為年終考績之重要參據,另將出勤異常
或違反辦公紀律同仁列為輔導對象,以協助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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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補充規定經局務會議通過,局長核定後實施,其修正亦同,未盡事
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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