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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0: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分配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財金菸字第1050007442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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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核撥予
  本府獎勵金之分配比率,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之獎勵金,指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
  獎勵辦法)第二條規定之給獎基礎及第三條計算之金額,扣除檢舉人
  及本府以外機關應得獎勵金後之餘額。

三、本規定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財政局,前點獎勵金之請領及分配,由主管
  機關辦理。

四、每案獎勵金分配本府查緝機關之分配比率如下:
    (一)查獲機關:百分之六十。
  (二)承辦機關:百分之二十。 
  (三)保管處置機關:百分之二十。

五、前點所稱查緝機關定義如下:
    (一)查獲機關:指直接查緝違規菸酒案件之機關。
    (二)承辦機關:指承辦違規菸酒案件及辦理分獎之主管機關。
  (三)保管處置機關:指違規菸酒物品保管處置之機關。

六、分配予查獲機關之獎勵金比率如下:
  (一)主管機關自行查獲之案件,無協助查獲機關者,全額分配之。
  (二)主管機關自行查獲之案件,係由協助查獲機關協助者,分配予主
    管機關百分之八十、協助查獲機關百分之二十。
  (三)協助查獲機關查獲之案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者,分配予協助查
    獲機關百分之八十、主管機關百分之二十。
  (四)主管機關會同協助查獲機關查獲之案件,分配予主管機關百分之
    六十、協助查獲機關百分之四十。
  (五)查獲案件有二個以上之協助查獲機關者,獎勵金應平均或協議分
    配之。
  前項所稱協助查獲機關,指本府財政局以外之本府所屬機關。

七、分配予主管機關之獎勵金分配比率如下:
    (一)本府菸酒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召集人:百分之二。
    (二)主管機關主辦業務科之股長以上之主管、督導主管及其他協助科
    室人員:百分之三十八。
    (三)主管機關主辦業務科:百分之六十。
    前項第一款召集人,以現任人員發給獎勵金;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應
  分配計算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

八、本府查緝機關依本規定分配之獎勵金,應依其實際貢獻程度,以不重
    領及不兼領為原則,分配予辦理違規菸酒案件相關人員。
九、依本規定分配之獎勵金,每案每人限額不得超過獎勵辦法第八條之一
  規定;超過部分應退回主管機關辦理繳庫。

十、應得獎勵金人員經書面通知領取而未領取者,其應得之獎勵金暫存市
  庫;自該通知合法送達之當日起算屆五年仍未領取者,由主管機關退
  回財政部依規定繳庫。無從通知應得獎勵金人員或經書面通知不能為
  送達或放棄領取者,受理檢舉機關或查緝機關應將其應得之獎勵金繳
  還主管機關退回財政部。
    前項通知之送達,應由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十一、本獎勵金之請領程序如下:
   (一)違規菸酒案件於判決或行政處分確定後,查獲機關應將判決確
     定書或行政處分確定書及檢舉人,函知主管機關,由其將處理
     確定之案件逐案填表載明案由、處理情形及擬發給獎勵金數額
     ,函報財政部。
   (二)分配予協助查獲機關之獎勵金,主管機關應通知受分配機關以
     機關為名義,並依領款收據向主管機關請領獎勵金,免附印領
     清冊。該獎勵金由受分配機關,依獎勵辦法自行分配。
   前項分配予個人之獎勵金應由受分配機關出納系統辦理所得通報及
      扣繳所得稅。
十二、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獎勵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