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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21: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取締聯繫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水坡字第1100263814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水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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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內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取締作
    業,特設桃園市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取締聯繫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山坡地違規使用之查報、取締之監督。
    (二)關於山坡地違規使用案件之處理與聯繫協調事項。
    (三)關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查報與取締之宣導事項。
    (四)關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使用山坡地案件,實施水土保持處
        理與維護之督導、協調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三、為執行前點規定之業務,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重大或具爭議
    性之山坡地申請案件及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案件,應於每月五
    日前彙整送交本小組,以決定重點地區之督導與協調工作。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本府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工務局、都市發展
    局、民政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地政局、環境保護局、農業局、經濟
    發展局人員兼任之,任期為二年。
    本小組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列席說明。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水務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小組幕僚業務。
六、本小組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
    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同機關相當層級人員代理。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水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