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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2: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人民申請案件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水綜字第104002302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水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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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水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人民各項申請案件審查之
    公正性及專業性,規範各項申請案件審查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局受理各項人民申請案件,需組成審查小組之類別如下:
    (一)河川區域一般案件使用。
    (二)區域排水一般案件使用。
    (三)排水計畫審查。
    (四)溫泉開發許可審查。
    本局得依業務需要,就前項案件類別個別或合併組成審查小組。
三、審查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檢視申請案件資料。
    (二)提供專業意見。
    (三)研擬修正建議。
四、審查小組置委員五至九人,其中外聘委員至少二人,由局長派(聘)
    任之,並從中指定召集人一人。
五、審查小組委員為無給職,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內聘委員
    得視職務異動,由局長改派之。外聘委員得依據依行政院主計處訂頒
    之「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給出席費;另如係由
     30 公里以外遠地前來本機關開會者,依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六、審查小組得視案件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因故未出席而事前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之委員,得計入出席人數,但實
    際出席委員未達二人時,不適用之。
八、審查小組委員對於審查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委員未自行
    迴避,召集人得命其迴避。
九、審查小組視案件需要,得要求申請人列席說明。
十、審查小組之幕僚作業由相關科室負責。
十一、審查小組所需經費,由相關科室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