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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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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副總經理以下從業
人員(以下簡稱人員)之薪給,依本要點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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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捷運公司人員之薪給,分基本薪與加給。
基本薪採薪點制,其薪點如附表。
加給依職務性質訂定,並得考量工作之特殊性、危險性、稀少性由捷
運公司擬定增給基準,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市
政府)核定。
前項增給基準以不超過原職務加給之百分之十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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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捷運公司人員之基本薪薪點折算薪額基準、加給基準與敘薪等級,應
考量捷運系統經營特性、營運績效、營運路網規模狀況及人力市場供
需情形等因素訂定。
前項薪點折算薪額基準、加給基準及敘薪等級,由捷運公司擬訂,經
董事會通過後,報市政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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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捷運公司得視營運績效及人員服務貢獻發給獎金。
前項獎金發給規定,由捷運公司擬訂,報市政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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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捷運公司升等人員支與原薪級相當之薪級,未達所升職等最低薪級者
,支所升職等最低級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