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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4: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1120328210號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環境保護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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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妥善管理本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使其
充分發揮功能,提升市民運動休閒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
保局)。
第 3 條
本中心設置之設施如下:
一、游泳池及其附屬設施。
二、多功能教室。
三、室內綜合球場。
四、其他。
第 4 條
本中心必要時,得委託法人、團體或機關經營管理。
前項委託經營管理規定由環保局定之。
第 5 條
本中心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6 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焚化廠回饋區里辦公室及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金
各區運用管理及營運監督委員會,事先於十四日前提出申請者,得免收取
相關費用。
第 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使用本中心之各項設施:
一、罹患經衛生主管機關基於防治需要而限制之傳染性疾病。
二、攜帶禽畜。但導盲犬不在此限。
三、辦理婚喪喜慶。
四、擅自進行營利行為或政治性活動。
五、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六、其他有妨礙公共安全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虞。
管理單位得視本中心設施之性質及需求,訂定相關使用管理規定。
第 8 條
申請使用本中心相關設施,於使用後應即回復原狀;如有毀損或滅失者,
應負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本中心委託經營管理者,應由受託單位負責維持場內秩序及環境衛生,並
維護設施之完整及安全;如有毀損或滅失者,應負相關賠償責任。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