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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8: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206664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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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之公益
彩券盈餘分配款,以供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公益活動之用,特設置桃園市
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
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
為主管機關,本府社會局為管理機關。
本府設本基金管理會,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設置要
點由本府定之。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
二、本基金孳息。
三、其他。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低收入戶及原住民等之福利
    事項。
二、緊急災難及社會救助事項。
三、社會福利機構與團體之行政、設施設備、活動、研究、發展、專業服
    務人力提升及教育訓練等事項。
四、督導社會福利機構與團體所需相關費用。
五、社會福利與慈善公益活動有關之研究、發展、預防及推廣等事項。
六、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
七、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之存儲,依市庫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