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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督導公有停車場委託經營之管理
品質及營運狀況,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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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停車場指依停車場法第十六條所設置之委託經營路外停車
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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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車場經營管理期間應隨時接受本府之指導、考核、查察、觀摩或駐
場了解營運及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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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停車場經本府巡察考核發現維護不良者,應予記點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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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依停車場之清潔狀況、服務人員、標示指標、經營管理違規事項
、安全措施、收費作業、照明設備及建築設備維護紀錄及委託經營契
約書規定項目辦理考核,其處分方式及罰則依委託經營契約書相關規
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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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辦理停車場營運狀況之考核時應由經營者指派代表會同,並將考
核結果記錄為書面資料,其經營管理成效將列入本府往後廠商評選之
考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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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督導考核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