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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7: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輔具購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老字第10502167711號 令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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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事項,增強對失能
  老人之日常生活照顧及機能訓練,補助其購買與使用輔具及改善居家
  無障礙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事項,由本府社會局、衛生局、本市各區公所及本市長期
  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執行之。
三、設籍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市民,經本府評估為本辦法第二條之失
  能老人且有補助之必要,並符合附表所定身分資格及適用對象者,得
  申請本要點補助。
    符合前項規定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並得依身心障礙者輔具
  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但已獲補助之相同項目輔具,尚未達最低使
  用年限者,不得重複申請該項目。
    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設施(備)者,失能老人應設籍並實際居住
  於申請補助改善設施(備)之房屋。
四、本要點之補助基準,依前點第一項附表所定補助項目、身分資格、適
  用對象及最高補助金額予以補助。但購買或定作費用未達其最高補助
  金額者,依其實際支出費用核算補助額度(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中低
  收入戶補助百分之九十、一般戶補助百分之七十)。
    每人之補助金額,自核定補助起十年內,每人之補助金額,自核定補
  助起十年內,合計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經本府評估有特殊需
  要者,得專案增加補助額度。
五、本要點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向照管中心提出失能評估申請,經照顧管理專員到宅評估
    且符合資格後,由本府衛生局或社會局核發失能評估核定函。
    (二)申請輪椅、輪椅附件(安全帶、桌板等)、特製輪椅、拐杖(不
    鏽鋼、鋁製)、助行器、助步車、移位機、手動或電動床、流體
    壓力床、氣墊床、流體壓力輪椅座墊、輪椅氣墊座(特殊量製坐
    墊或特殊材質坐墊)等項目者,應出具專業治療師或本市輔具中
    心三個月內之評估報告書。
    (三)申請人應於失能評估核定函核發後(申請前款所列項目之補助者
    ,並應於輔具評估報告書開立後),始可進行輔具購買或居家無
    障礙環境改善,並於三個月內檢據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領補助
    費用,經區公所初審並送本府複審。
    (四)申請案件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本府於核准補助後以書面通知申請
    人,並將補助款撥入失能老人之郵局帳戶。但屬重度失能而無法
    至郵局開戶者,得向本府申請核准後,以其他適當方式核發補助
    款。
六、申請本要點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正本。
    (二)失能評估核定函影本。
    (三)申請前點第二款所列項目之補助者,應檢附輔具評估報告書。
    (四)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備)改善之補助者,應檢附房屋所有權狀
    影本、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單影本、施工前後照片等資料。申
    請補助改善設施(備)之房屋非失能老人本人、配偶或一親等內
    直系血親所有者,應檢附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書。
  (五)臺、澎、金、馬地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購買或定作日
    期須為自核定日起三個月內,並註明申請人姓名、品名(與公文
    核定項目名稱相同)、價格、數量、金額、蓋立免用統一發票章
    、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章。
    (六)領據正本。
    (七)失能老人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
    (八)委由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七、本府於依本要點補助之輔具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設施(備)之使用
  年限內,得隨時派員進行追蹤及服務,受補助者不得拒絕。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領取補助者,追回其已領之補助費
  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未經核發失能評估核定函或輔具評估報告書開立前,即進行輔具
    購買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二)申請人於提出申請後,本府核定補助前死亡、戶籍遷出本市或進
    住老人福利機構。
    (三)改善設施(備)或購買輔具未真正用於照顧申請人。
    (四)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申請補助費用。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社會局定之。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