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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事項,增強對失能
老人之日常生活照顧及機能訓練,補助其購買與使用輔具及改善居家
無障礙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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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定事項,由本府社會局、衛生局、本市各區公所及本市長期
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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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籍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市民,經本府評估為本辦法第二條之失
能老人且有補助之必要,並符合附表所定身分資格及適用對象者,得
申請本要點補助。
符合前項規定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並得依身心障礙者輔具
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但已獲補助之相同項目輔具,尚未達最低使
用年限者,不得重複申請該項目。
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設施(備)者,失能老人應設籍並實際居住
於申請補助改善設施(備)之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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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補助基準,依前點第一項附表所定補助項目、身分資格、適
用對象及最高補助金額予以補助。但購買或定作費用未達其最高補助
金額者,依其實際支出費用核算補助額度(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中低
收入戶補助百分之九十、一般戶補助百分之七十)。
每人之補助金額,自核定補助起十年內,每人之補助金額,自核定補
助起十年內,合計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經本府評估有特殊需
要者,得專案增加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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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向照管中心提出失能評估申請,經照顧管理專員到宅評估
且符合資格後,由本府衛生局或社會局核發失能評估核定函。
(二)申請輪椅、輪椅附件(安全帶、桌板等)、特製輪椅、拐杖(不
鏽鋼、鋁製)、助行器、助步車、移位機、手動或電動床、流體
壓力床、氣墊床、流體壓力輪椅座墊、輪椅氣墊座(特殊量製坐
墊或特殊材質坐墊)等項目者,應出具專業治療師或本市輔具中
心三個月內之評估報告書。
(三)申請人應於失能評估核定函核發後(申請前款所列項目之補助者
,並應於輔具評估報告書開立後),始可進行輔具購買或居家無
障礙環境改善,並於三個月內檢據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領補助
費用,經區公所初審並送本府複審。
(四)申請案件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本府於核准補助後以書面通知申請
人,並將補助款撥入失能老人之郵局帳戶。但屬重度失能而無法
至郵局開戶者,得向本府申請核准後,以其他適當方式核發補助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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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本要點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正本。
(二)失能評估核定函影本。
(三)申請前點第二款所列項目之補助者,應檢附輔具評估報告書。
(四)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備)改善之補助者,應檢附房屋所有權狀
影本、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稅單影本、施工前後照片等資料。申
請補助改善設施(備)之房屋非失能老人本人、配偶或一親等內
直系血親所有者,應檢附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書。
(五)臺、澎、金、馬地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購買或定作日
期須為自核定日起三個月內,並註明申請人姓名、品名(與公文
核定項目名稱相同)、價格、數量、金額、蓋立免用統一發票章
、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章。
(六)領據正本。
(七)失能老人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
(八)委由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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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於依本要點補助之輔具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設施(備)之使用
年限內,得隨時派員進行追蹤及服務,受補助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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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領取補助者,追回其已領之補助費
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未經核發失能評估核定函或輔具評估報告書開立前,即進行輔具
購買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二)申請人於提出申請後,本府核定補助前死亡、戶籍遷出本市或進
住老人福利機構。
(三)改善設施(備)或購買輔具未真正用於照顧申請人。
(四)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申請補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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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社會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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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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