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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為提升親民便民之服務品質,特結合社會民間力量,召募社會熱心公
益人士參與公共服務,藉以發揮志工為民服務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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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設便民服務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受本會指揮、督導及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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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隊志工召募之資格及方式如下:
(一)資格:凡身心健康,具服務熱忱,略具市政知識,年滿十八歲以
上,六十五歲以下者,均得報名參加,並得服務至屆齡七十五歲
。但年齡高於六十五歲者,經本會面試評估身體健康狀況,足以
勝任該項工作者,仍可錄取。
(二)召募方式:
1、不定期張貼海報及上網公告或鄰里長推薦。
2、透過本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媒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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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隊組織如下:
(一)置隊長一人,任期二年,由本隊隊員採無記名投票方式,就曾任
副隊長之隊員中選出,綜理本隊志願服務工作事宜,連選得連任
一次。次屆隊長於本屆隊長任期屆滿前,於年度最後一次會議中
選出。第一屆隊長由隊員採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之。
(二)置副隊長二人,任期二年,由本隊隊員採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之
,協助隊長處理各項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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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務時間、地點及項目如下:
(一)本隊服務時間為本府上班日(不含午休時間);服務地點在本府一
樓前、後門輪值服務,各以二人為原則,並得視人力需求彈性調
整。
(二)服務項目:
1、主動指引民眾至本府或鄰近各機關洽公。
2、協助老弱婦孺及身心障礙人士洽公。
3、協助民眾洽詢業務及解答問題。
4、走動式服務。
5、其他便民服務之詢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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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志工活動如下:
(一)本會視業務狀況召開幹部會議,並依實際需要辦理隊員教育訓練
。
(二)參與中央及本府其他機關舉辦之下列各項訓練及活動:
1、成長訓練:以有意願且未參加過成長訓練之志工為優先,若
報名人數多於訓練名額,則以抽籤決定人選。
2、領導訓練:以擔任幹部者為優先。
(三)各項志願服務相關活動:由本會選派參加人員,原則以隊長及副
隊長為優先,隊員則以平日執勤狀況較佳者優先選派。
本會推薦志工報名參加各項訓練及活動,無故未到訓三次者,一年內
不得再參加受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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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志工享有平安保險、值班誤餐費、交通費等各項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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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志工考核規定如下:
(一)本會於每年度一月底辦理定期考核。由本隊隊長、副隊長及本會
督導(即業務承辦人)組成考評小組,考評小組依考核表所訂考
核項目評分,評分後交單位主管審核,再送交本會核定,選出第
一線服務績優志工,於公開場合予以表揚。
(二)考核表應包含之考核項目及權重:
1、差勤情形(百分之二十):按時到班,不遲到,不早退,嚴
守崗位,並遵守請假規定。
2、服裝儀容(百分之二十):衣著整潔,執勤時依規定穿著志
工專屬背心。
3、主動引導(百分之二十五):對民眾諮詢能及時回應並主動
引導。
4、服務禮儀(百分之二十五):服務態度親切,值班時不大聲
喧嘩聊天。
5、其他(百分之十):主動閱覽並遵守本會通報各項規定,積
極參加本隊活動。
(三)前款考核表由本會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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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隊隊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隊隊長或副隊長按情節輕重向
本會提出勸告、警告、除名或不予排班等建議: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性未按時值班,或常請假未自行請人代理。
(二)違反志願服務法。
(三)違反本要點、本府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四)違反志工倫理守則。
(五)行為妨害本府及本隊名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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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志工服務證與值勤背心不得轉借他人使用,離隊時應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