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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0: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電子測量儀器管理及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桃地測字第1100029050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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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本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
    (以下簡稱各所)電子測量儀器之安全,維護其原有之性能及使用狀
    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電子測量儀器,包括電子測距經緯儀、全球衛星定位接收
    儀及無人飛行載具等測量儀器。
三、電子測量儀器應依其性能分別放置於測量儀器室之防潮櫃保管,不得
    散置。
四、測量儀器室應經常保持整齊、清潔,並嚴禁煙火。除電子測量儀器及
    其相關配件外,不得放置測量儀器室內。
五、測量儀器室應設置空調設備,經常保持該儀器所限制之室溫與溼度範
    圍之內,並須有防火、防曬、防塵、防溼、防盜、防鼠蟲等設備。
六、測量儀器室應指派專人管理,負責進出人員、儀器管理及經常性檢查
    維護工作。
七、進出測量儀器室應登記,除下列人員外,其他人員嚴禁進入電子儀器
    室:
    (一)電子測量儀器之管理人員及使用人員。
    (二)該單位各級主管人員。
    (三)該單位各級主管陪同之上級長官及參訪人員或稽查人員。
    (四)其他因必要性須進出之人員。
八、電子測量儀器攜出室外作業時,使用人員應填寫電子測量儀器使用紀
    錄表(格式如表 1  ),並於當日歸還,續由測量儀器室管理人員清
    點簽章後,將當日使用紀錄表陳請單位主管審核後留存備查;但奉派
    囑託辦理本市轄區外勘測作業或送檢修、校驗者應專案請示。
九、攜出室外作業之電子測量儀器,使用人員應於歸還前負責儀器之清潔
    檢查,如有損壞、故障或零件遺失等異常情形,使用人員應於電子測
    量儀器使用紀錄表填寫紀錄,並簽報續處。電子測量儀器之使用方法
    及注意事項,請依各項儀器操作手冊使用。
十、他機關借用電子測量儀器時,應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後始
    得外借他單位使用。
十一、電子測量儀器外借他機關歸還時,主辦人員應即協同使用機關依本
      要點第九點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之附件保存期間,依檔案保存管理要點辦理銷毀。
十三、為確保儀器之精度,儀器應依實施作業所需之校正項目定期辦理檢
      查校正:
      (一)電子測距經緯儀、全球衛星定位接收儀校正週期至少每年一次
          ,每三年應辦理 TAF  實驗室檢校一次。
      (二)無人飛行載具之檢驗應依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等
          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