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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8: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地下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桃市文秘字第1050003082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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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本局地下停車場行車及停
  車秩序,依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建築物附設員工停車空間
  管理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地下停車場管理單位為本局秘書室(以下簡稱本室),並於一樓
  大廳設駐衛警執勤處,管控停車場進出。
三、本局地下停車場之停車位區域劃分如下:
  (一)汽車停車區:平面式停車位共13格,供本局及所屬機關首長
     、各科室主管座車、公務車及調撥車輛停放。
  (二)機車停車區:
    1.平面式停車位共50格,供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停放。
    2.另有市府機車停車區共81格,供市府員工停放。
四、停車位申請或調整,由本局各科、室及所屬機關彙整後送本室備查。
五、停車場憑遙控器進出,由本室統一登記發放,不得複製或轉借使用,
  違者取消停車資格。遙控器遺失,申請補發酌收工本費新臺幣五百元
  。
六、停車場開放時間以每日八時至二十一時為原則,國定假日及休館日不
  開放。
七、停車收費及退費基準如下:
  (一)公務車停放不收取費用。公務車以外之車輛,除經本局首長核
     准,每月收取清潔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申請使用車位且已繳費者概不退費。
八、停車場入口限高二‧二公尺、限速十公里,車輛進出應開大燈,並依
  交通標誌動線行車,以維安全。
九、本局各科室及所屬機關若有廠商需進出停車場裝卸貨,應提前一日通
  知本室,並於當日至駐衛警執勤處登記。廠商車輛如需臨停於未劃停
  車格區域,承辦人員應到場,並留下聯絡方式。
十、停車人員應妥善使用停車場,勿將器具隨地置放,並保持整潔,如有
  毀損停車場設施設備或他人車輛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一、停車位以字牌標示,停車人員應依標示車位停放車輛,不得停放他
   人車位或未劃停車格區域,違規者予以記點,累計達3次或情節重
   大者,取消停車資格,且6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停車資格。另,外
   車未經許可進入停車,將逕行上鎖或通知警察局處理。
十二、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使用,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
   抗力之災害時,本局不負賠償責任。
十三、本室得視實際需要,調整或收回停車位以供調度。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